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鑄造協會,簡稱中國鑄造協會。英文名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簡稱CF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全國鑄造企業、地方社團組織、與鑄造業務相關的企業、科研設計院、高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國家政策;維護鑄造行業利益,反映會員訴求,通過為政府、會員、企業提供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加快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推動鑄造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推進現代鑄造產業集群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鑄造強國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團體具有調查研究、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息指導、咨詢服務、國際交流、權益維護、行業自律、教育培訓等基本職能,其業務範圍和主要工作是:
(壹)調查研究全行業的運行狀況和發展情況,為政府確定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實施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和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委托,參與制定與鑄造行業有關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跟蹤研究鑄造行業發展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鑄造行業的技術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行業發展趨勢,及時做出市場預測,為行業、會員和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四)協助政府組織修訂鑄造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推動各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提出行業內部技術和業務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五)開展鑄造產業集群建設。協助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規劃鑄造產業和園區,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產品結構優化升級。
(六)開展企業管理和生產技術的咨詢和技術服務,促進行業和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七)開展組織聯絡工作,加強與地方行業組織的合作,完善各分會的行業工作體系,努力實現和諧互動、互惠互利;與上下遊產業鏈上的行業組織以及港臺地區行業組織之間發展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實現多邊或雙邊合作交流;推動建立海外工作體系,擴大與國外同行業、對口組織的交流。
(八)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動;受政府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承辦或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外大型展覽(展銷)等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和創造條件。
(九)促進本行業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協調企業形成統壹立場,提高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適應能力,促進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
(十)組織協調國外對鑄造企業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的應訴工作;負責鑄造行業產業損害調查,配合政府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
(十壹)制定行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協調和推動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
(十二)推進行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開展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開展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全面提高全行業職工素質。
(十三)接受委托承擔項目和產品的論證和評估,並參加相關資質審查。
(十四)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調查研究涉及會員利益和鑄造行業整體利益的情況,提出政策建議,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國家政策支持。
(十五)辦好面向行業的綜合性網站和刊物,搭建行業和企業發展的信息交流平臺。
(十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組織全行業的評選表彰活動。
(十七)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提供會員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單位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為單位成員。凡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登記或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地方鑄造協會、鑄造企業、整機制造企業的代工廠、從事鑄造業務的企業、與鑄造專業相關的研究設計院和高等院校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符合行業準入要求;
(五)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六)被推薦或提名為本小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特別秘書、副秘書長的候選人,可以成為本小組成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審定並報理事會備案;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防總反映情況,提供生產、技術、管理等基本情況的相關資料;
(6)遵守本團體的章程、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直接隸屬於本團體並由其管理的成員為本團體的“直接成員”;各分會可根據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發展專業會員,其會員為團體“統計會員”,按照《中國鑄造協會分會組織條例》和《中國鑄造協會分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地方協會以團體成員身份申請加入團體,也是團體的“直接成員”,其成員視為團體的“間接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應書面通知本團並交回會員卡。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體制
以及負責人選拔和免職。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批準秘書長和專項事務的任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名譽主席;
(十壹)表彰和獎勵對本團體工作和行業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成員單位和個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每四年選舉壹次,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逾期兩年未繳納會費的理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暫停或取消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理事單位的基本要求是: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三)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
(四)關心協會建設,支持並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
(5)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發展勢頭強;
(六)在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七)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變更時,必須有65,438+0/3左右的新董事,並更換相同數量的原董事。該團體有壹名名譽主任。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熱心為協會服務,對協會和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原理事可以當選為名譽理事,參與協會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理事長1名(兼職)、常務副理事長1名(專職)、副理事長若幹名(兼職)、秘書長1名(專職)、專家若幹名(專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專項事務負責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熱心協會建設,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行業活動,做出貢獻;
(三)在行業內具有較強的影響力和代表性,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4)履行社會責任的示範作用明顯;
(五)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員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家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專家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研究組設立秘書處,作為研究組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常務副院長主持、副秘書長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是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並主持董事會和董事長年度聯席會議(至少每半年壹次);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常務副會長,提出秘書長和專家人選,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設名譽主席和顧問。根據工作需要,熱心本團體工作,對本團體和行業有較大貢獻的原主席可當選為名譽主席,參與本會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經秘書處提名,常務副會長批準,可聘請有經驗、有貢獻、熱心服務行業的專家、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幹部擔任協會顧問。
第三十二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理事會決議,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會同常務副理事長提出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建議,提請理事會決定;
(四)會同常務副會長研究決定秘書處職能部門的設置和專職人員、代表機構、單位負責人、協會顧問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組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制度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集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程序
第四十二條修改本團體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本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殺
以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團體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八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補充規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10年5月8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鑄造協會會費繳納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
會費是中國鑄造協會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根據章程規定,所有加入中國鑄造協會的會員都應當履行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為加強會費收支管理,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結合中國鑄造協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壹、會費標準會費收取標準根據會員在協會中的責任和權利、社會物價總體水平以及協會開展行業服務的需要,分檔次確定。
二。會費繳納時間和方式會員應當每年繳納會費,繳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前;新會員在獲準加入俱樂部後壹個月內繳納會費。下半年加入會員的,按全年會費標準的壹半繳納;會費應支付給中國鑄造協會財務部。
第三,會費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
理事會和秘書處召開會員大會、相關工作會議的費用;
對部分分支機構的財政補貼;
秘書處辦公費用以及辦公設備購買和維護費用;
協會網站建設、印刷出版和資料交流的費用;
協會簽約及相關人員的津貼、獎金、補貼、福利等費用;
與國外同行業組織交流活動的費用;
表彰和獎勵協會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費用;
其他費用。
(2)管理
會費的管理將嚴格按照《章程》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其他
根據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兩年未繳納會費的會員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出會議,但不退還會費。
本辦法自中國鑄造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