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設立審批。
壹、行政許可的內容
審批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學、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壹條至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壹條至第五十四條;
3.《昆明市民辦普通高級中學(班)審批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4.《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知[2006 54 38+0]9號);
5.《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三、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方式
沒有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就發放許可證。許可方法是直接應用。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1)建立
1,申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發起人必須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分編制和正式編制的編制,符合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學校或班級的正式編制;達不到設定標準的,可先申請籌建,籌建期不超過三年,籌建期間不得開展教育活動。超過三年的,發起人應當重新申報;
3、有組織機構和學校章程。舉辦者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和培養目標,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應當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董事1人;
4.有符合任職資格和專業要求的校(園)長、教師。普通高中根據開設的課程配備各學科教師,教師學歷合格率80%以上;教師職稱結構基本合理,主要學科有教學骨幹,師生比基本達到國家要求。專任教師按照1: 12的師生比配備;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40人;
5.有符合資質要求的護理、醫療、教學輔助、後勤、安全等工作人員;
6.有符合安全要求和教育、保護、教學要求的場地、房屋、設施和設備;申請辦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獨立、固定、安全的適合學生居住的學習和生活場所。學校租賃的校舍應具有通過合法程序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租賃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租賃期在6年以上,不允許租賃簡易建築、危房、賓館、國防設施、飯店等。中等職業學校租賃期10年以上。除上述場所外,現有高等院校、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中小學校的校舍不得出租。
舉辦學校要求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電教室、階梯教室基本齊全(舉辦中等職業教育班要求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電教設施基本齊全),基本符合標準。教學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類設施基本齊全(不含租賃設備);舉辦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學設備(不含租賃設備)應當與所開設的專業相適應。
學校建築面積:按照國家現行中小學建築設計規範,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平均用地面積、平均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國家現行建築標準;有學生住校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增加建築和用地面積;中等職業學校,占地面積不少於70萬平方米。
在校學生規模:普通高中不少於300人,平均每班45-50人;中等職業學校有640多名學生。
7、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不包括向學生收取的部分)。中等職業學校除上述條件外,還需要4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8、符合我區教育機構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設立學校、幼兒園基本條件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至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至第十八條。
3.《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4.《昆明市民辦普通高級中學(班)審批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5、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建築保護條例。
附:申請舉辦中等職業教育文憑課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辦班場地、設施與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相同(建築面積:城市5000平方米,鄉(鎮)、村3000平方米);
(二)在校學生規模根據實際辦學條件確定;
(三)有與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四)有超過654.38+0.5萬元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五)具有兩年以上舉辦非學歷教育的管理經歷,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滇知[2006 54 38+0]9號);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教育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2)改變
1.財務清算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應報教育局批準。
2.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經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批準。
3.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報教育局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
(3)終止
1,按學校章程規定,並經審批機關批準;
2.辦學許可證被吊銷;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條。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材料
(1)建立
1.申請設立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和幼兒園,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者的身份證和在學校(園區)場地的居住證明。舉辦者聘用他人管理該校(園)的,還應當提供該員工的身份證和在該校(園)場地的居住證明。(施樂1,驗原件);
(2)申辦報告,包括辦學地點、擬辦學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和學制、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原創1份);
(3)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說明辦學資產和經費數額,並註明產權歸屬(1原件);
(4)捐贈學校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註明捐贈人名稱、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1份原件);
(5)多人合夥辦學的,提供合夥辦學協議書(1份,驗原件);
(六)開辦場所為舉辦者所有,並提供產權證明;如果是出租的,提供使用權證明(不少於六年)(1份,驗原件);
(7)房管部門出具的表明擬用於校舍安全的有效證明(1份,驗原件);
(8)消防部門對擬用於辦學的場地、房屋出具的消防合格證明(1份,驗原件);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填寫《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申請表》和《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辦學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設立批準書(1原件);
(2)籌建報告(1份原件);
(3)經董事會成員批準並簽署的學校章程(內容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壹屆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1份原件)。
(4)辦學資產設備清單(1份原件);
(5)擬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及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園)長、教師、護理、醫務、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7)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擬開辦食堂的學校、幼兒園)(復印件1,驗原件);
(8)教學計劃和教學進度(各1份)。中等職業學校需提交專業設置論證報告和專業教學實施方案(1份原件)。
(9)教育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備基本辦學條件並達到設定標準的,可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上述第1條和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改變
1,學校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條件等。(1原創);
(2)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
(3)新校舍為舉辦者所有,並提供產權證明;提供租賃物使用權證明(不少於六年)(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新辦學房屋安全證明(1份,驗原件);
(5)消防部門出具的新校址、房屋消防合格證明(1份,驗原件);
(6)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擬開辦食堂的學校、幼兒園)(1份,驗原件);
(7)新辦學場所辦學資產設備清單(原件1);
(8)如有校(園)長、教師、護理、醫務、財會人員變動的,提供其資格證明文件(1份,驗原件);
(9)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更換贊助商
(1)原主辦單位提交變更申請(1份原件);
(2)原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三)新保薦人提出申請,根據審批條件重新核準;
(4)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3.更改學校名稱
(1)變更申請(擬用學校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1原件);
(2)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
4、學校層次變化。
(1)變更申請
(2)學校董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
(3)教育教學配套設施清單(原件);
(4)相應學校等級教師資格證(1份,驗原件);
(五)其他相關信息
(三)終止(以下材料提供1份原件)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不及物動詞申請表和申請表
盤龍區民辦學校申請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地址:昆明市白雲路327號,電話:)。
八、行政許可決策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現場調查-審批(批準設立、變更、終止)-發放辦學許可證(發放變更或終止通知書或批復)。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X.辦理行政許可的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十壹、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舉辦學校許可證》,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是學校取得法人資格、合法辦學、依法登記註冊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沒有。
十四、行政許可年度檢驗或年檢
需要年檢。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01-2設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
壹、行政許可的內容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十壹條。
第三,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教育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和需求性,實行限額審批。
第四,行政許可的方式
許可方法是直接應用。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許可的條件
(a)新辦公室
1,申請人簽署的書面申請(1原件);
2.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3.教學活動場所(非住宅樓)有兩年以上的所有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安全證明(1份,驗原件);
5.擬任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1份原件);
6.員工詳情(1原件);
7.消防部門出具的辦學場地(不是指辦學場地所在的整棟建築,具體是指用於辦學的部分)《消防合格證》(原件1,驗原件);
8、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原件1份);
9、學校設備清單(原件1份);
10、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
11,學校招生範圍說明(原件1份);
12,學校概算(原件1份);
13,班主任及教師人員配備計劃(1原件);
14、教學計劃和教材選用計劃(原件1份);
15、發起人、董事會成員、學校負責人姓名、住址、簡歷等資格證明文件(1份各壹份,驗原件);
16,其他材料
聯合辦學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1份,驗原件);
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2)改變
1,改學校地址
(1)主辦方提交的書面申請(1份原件);
(2)主辦單位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新校址消防意見書(原件1份);
(3)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安全證明(1份,驗原件);
(4)教學活動場所有兩年以上的產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1份,驗原件);
2.更換贊助商
(1)由原舉辦者提出書面申請,由舉辦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批準。
(2)新擔保人重新申請辦學許可證。
3.更改學校的名稱
(1)主辦方提交的書面申請;
(2)新校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修改(添加)
(三)終止(以下材料提供1份原件)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不及物動詞申請表和申請表
沒有
七、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地址:昆明市白雲路327號,
八、行政許可的決策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初審-現場勘查-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X.行政許可的期限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XI。行政許可證件及其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方可在民政部門申請註冊,並在稅務、發展改革、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沒有。
十四、行政許可年度審查
需要年檢。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