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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方式介紹?

壹、處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的最新措施

第壹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簽訂合同。

文章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除投標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路、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決定。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收到的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的基本事實;

(四)有關要求和意見;

(5)有效線索及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當首先提出的事項的投訴,應當附有異議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壹並說明。

如果投訴人是法人,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名,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的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還應當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

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或惡意投訴,妨礙正常的招標活動。

第九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投訴。依照有關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投訴。代理人處理投訴時,應當將委托書連同投訴書壹並提交行政監督部門。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權限和相關事項。

第十壹條

行政監督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酌情作出以下決定:

(壹)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本部門不予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以收到投訴之日為正式受理之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訴不予受理:

(壹)投訴人不是被投訴招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被投訴項目無利害關系;

(二)投訴不具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附有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名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投訴書未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處理決定已經作出,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應當先提出,未提出異議,且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第十三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主動回避:

(壹)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的;

(二)近三年內本人在被申請人所在單位擔任過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或者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投訴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由受理部門研究後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制作筆錄,由被調查人簽名確認。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投訴內容。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活動。

對於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謊報。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決定是否批準撤回:

(壹)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予撤銷,並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許撤回,投訴處理程序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對投訴進行審查,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壹)投訴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並駁回投訴的;

(2)投訴屬實,招標活動違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壹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二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申訴人和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和意見;

(三)被申請人的答辯和請求;

(四)調查查明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意見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並接受有關當事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監察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紀律的行為,應當建議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不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對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投訴處理結果,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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