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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人民政府關於煤礦區搬遷補償辦法的文件或詳細補償標準。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壓煤村莊搬遷補償標準的通知

(鄭[2007]2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為妥善解決我市煤礦村搬遷補償問題,保障煤礦企業和煤礦村農民生產生活,維護煤礦村農民經濟利益,市政府決定調整煤礦村搬遷期間各類農作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補償年產值標準

1.根據我市農業生產水平和物價變化情況,壓煤村耕地補償費按附表1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

2.壓煤村果園土地補償費按附表2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

3.煤礦村魚塘補償按附表4所列年產值標準計算;魚塘設施按地面附著物補償。

二、地上附著物按附表五所列標準和實際數量補償。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下發前,已確定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再調整。

四、各縣(市)、區可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各種作物補償年產值標準(略)

註意:

(壹)棉花、水稻、花生、西瓜、煙葉、油料等作物的年補償標準,按同類耕地年補償標準增加30%計算。

(二)蓮菜補償年產值標準按同類耕地年產值標準增加50%計算。

(三)蘆葦用地按五類耕地補償

(4)土地分類標準

1.糧食作物用地

第壹類耕地:土地平坦肥沃,排灌設施齊全,旱澇保收,穩產高產;

第二類耕地:土地平坦肥沃,排灌設施完備,旱澇保收;

三類耕地:土地平坦,比較肥沃,基本具備排灌條件,能保證收成;

四類耕地:平地、土質差;

五類耕地:山坡丘陵地、坡度大、土質差的土地。

2.菜地

壹級土地:土地平坦肥沃,排灌設施齊全,旱澇保收,蔬菜種植15年以上;

二等地:土地平坦肥沃,排灌設施齊全,旱澇保收,種植蔬菜10年以上;

三類土地:土地平坦肥沃,有排灌設施,保證豐收,種植蔬菜7年以上;

四類土地:土地平坦,土質壹般,可灌溉種植5年以上;

五類地:平地、土質差、蔬菜種植不足5年。

附表二:果園年產值補償標準(略)

註意:

(壹)蘋果、梨、桃等果樹,每畝不足20株的不按果園補償。除有關部門推薦和認定的特別優良樹種外,每畝栽培120株以上的,不按果園補償。

(二)每畝200粒以下葡萄不補償葡萄園。除有關部門推薦認定的特別優良品種外,每畝1000以上葡萄不按葡萄園補償。

(3)蘋果園、梨園、葡萄園、桃園按清單補償,果樹補償標準見附表3。

(四)柿子園、棗園、核桃園的水果補償按零星水果補償標準,土地補償按同類耕地補償。

(五)零星果樹按附表三所列標準補償。

(六)苗圃地和苗木按市場價格補償,土地按同類耕地補償。

(七)林木按規定補償,土地按五類耕地補償。

(八)喬木、灌木、零星果樹補償見附表三。

附表3:樹木和果樹補償標準(略)

註意:

1,移植的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留用補償。觀賞花卉應按園林部門的規定酌情補償。

2、經濟林不適用本規定,按林業部門的規定執行。果園和零星果樹不適用經濟林補償標準。

附表4:魚塘補償年產值標準(略)

附表5: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略)

註意:

(壹)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1.各種房屋拆遷補償考慮舊料損耗、拆遷、搬運、新增人工等費用。補償標準的上下限可根據當地建築材料的價格差異和房屋的新舊程度確定。

2.房屋按磚墻高24厘米、檐口2.8米計算,高度增減可適當增減補償。

3.房屋有現澆部分或者裝修標準較高的,取補償標準的上限。

4.搬遷人口搬遷補助費按4人計,每戶500元增加1人100元。

5.門樓、廚房、廁所、畜禽圈舍可按成本給予補償。

6 .道路、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和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2)井渠補償標準

1.水井補償包括挖掘工程、材料和人工計算。鑄鐵管軸可參照混凝土管軸增加材料差價進行補償。

2.廢、枯井按同類井補償標準的50%補償。

3.運河補償包括舊材料處理、材料損失、拆除和建造費用等。

(3)通信、供電線路補償標準

1.標準按錐形混凝土桿計算,方形混凝土桿按圓形桿補償費的70%補償。

2.補償費包括電線、配件、電纜和電桿的拆除費。

3.電桿每桿占地3平方米,拉線占地2平方米。鐵塔占地面積為年產值的15倍,無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補償。

(四)墳墓補償費標準包括安葬職工的搬遷費和材料費。

(5)磚窯補償標準

1.磚窯補償按窯的容量、建窯量、所需材料和人工費用計算。

2.小型陶瓷窯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發布部門:鄭州市政府發布日期:65438+2007年2月3日實施日期:65438+2007年2月3日(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