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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吳江戶口遷移條件

1.申請:在本轄區工作或居住並辦理居住證1年以上(含1年)的非本地戶籍人員,在所居住的鎮(區)積分管理申請受理窗口提出申請,領取《蘇州市吳江區新市民積分管理申請表》等材料。

2.提供證明材料:申請人按要求填寫《吳江區新市民積分管理申請表》,在申請規定時間前,向鎮(區)積分管理申請受理窗口提交積分申請必備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

3.材料接收及初審:各鎮(區)新市民積分管理申請受理窗口對各類證明材料進行核對確認,原件退回申請人,復印件、申請積分專用證明及材料歸檔,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

4.信息錄入:各鎮(區)新市民積分申請受理窗口建立申請人新市民積分管理檔案,實行壹人壹檔。申請人的相關信息應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蘇州市吳江區新市民積分管理信息系統”。

5.審核:區新市民事務中心對申請受理窗口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提交職能部門進行審核打分。審核不通過的,退回申請受理窗口,申請受理窗口將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

6.職能部門審核評分:職能部門根據職責,按照吳江區新市民積分管理評分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評分。

7.查詢與復核:成功提交申請材料45個工作日後,申請人憑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檔案號登錄“吳江區新市民服務網”進行積分查詢。如有異議,我將出示身份證到我提交申請的積分管理窗口進行審核。

8.積分排名及公示:申請人積分按照分數高低進行排名。排名方式:醫學錄取按照申請人在全地區獲得積分的高低進行排名;在鎮(區)就讀的學校和年級,按報考人員所獲積分排名;戶籍城鎮(區)按照申請人獲得積分的高低進行排名。積分按照高的原則排序,取配偶壹方的積分。在總分相同且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基本分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並列的,按照申請人取得居住證的時間順序進行排名。

9.監督:社會各界及申請人對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實施積分管理有異議的,可向區行政監察局或區新市民事務中心提出核實。情況屬實的,受理單位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並依法提請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向投訴人反饋。

壹、遷戶口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當地戶籍遷移證明;

2.遷入戶的戶口簿;

3.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二、遷移戶口的程序是:

1.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壹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辦理戶口所需證件和材料,然後辦理戶口。

2.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壹般為遷入地縣級公安局戶政部門)對申請表及所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準予遷入證明》(準許遷入);不符合遷入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具體說明;提交材料不全,無法通過審核的,將給予說明,申請人根據說明補充材料進行復審。

3.然後咨詢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所需的證件和材料,再攜帶各種證件和材料(比如升學錄取通知書)和遷出證到現居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

4.帶著各種證件資料,準遷證,戶籍證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發放新的戶口本,辦理新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