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區法院最終判決離婚協議有效,男方真的“凈身出戶”了!
“假離婚”後妻子拒絕再婚
47歲的陳亮和比他小9歲的劉芳(均為化名)結婚7年,育有壹女。根據陳亮的訴狀,婚後他和劉芳* * *在佛山買了壹套房子,在廣州買了壹套房子,都登記在劉芳名下,但屬於同壹房產。
2015年8月,他和劉芳準備在廣州南沙買房,交了首付和首付,但劉芳告訴他,因為個人信用記錄,不能以他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為此,劉芳要求以“假離婚”的方式規避限購政策,購買該房。次月,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並在民政局簽訂了離婚協議。同月30日,劉芳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
但買房後,陳亮多次要求劉芳辦理復婚手續,對方卻壹直拖延,直到2016年9月,劉芳明確拒絕復婚,拒絕返還屬於陳亮的全部房產份額。他們的離婚協議約定,佛山壹套房子,廣州壹套房子,全部歸劉芳所有,陳亮自願放棄劉芳名下的房產;女兒由劉芳撫養,陳亮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買房後,我和劉芳用家庭收入還了壹年房貸。”陳亮表示,離婚手續和離婚協議只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雙方沒有離婚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2065438+2006年9月,陳亮向海珠區法院起訴劉芳,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變更女兒撫養權,確認佛山、廣州兩套房歸雙方所有。
判決:確認離婚協議效力。
在法庭上,陳亮提供了他的信用記錄,聲稱由於債務未清,他無法借錢購買“南沙的房子”。陳亮提供了離婚後他為雙方所住房屋繳納電費的賬單和他們的照片,辯稱離婚後兩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陳亮還申請兩名證人出庭。陳亮的同事陳某說,她在2016的3月、5月、7月與陳亮、劉芳壹起吃飯,同年9月與他們壹起旅遊,當時劉芳作為陳亮的妻子在場。陳亮的表姐說,2016春節期間,陳亮和劉芳去她家吃飯,劉芳的表現和平時壹樣;沒有壹個親戚知道他們已經登記離婚了。
另壹方面,劉對的“假離婚”予以否認。她說她壹直想離婚,兩人已經登記離婚,手續合法。離婚協議經民政部門確認,合法有效。她還說,在離婚協議中,陳亮以“離家幹凈”的方式離婚,是因為他經常賭博,很少照顧家庭,而且佛山的壹套房子和廣州的壹套房子都是他父親用婚前投資或出售的大部分錢購買的。
海珠區法院壹審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只需男女雙方自願辦理離婚手續,無需審查雙方關系是否破裂,也無需考慮離婚登記的理由。因此,陳亮與劉芳自離婚登記之日起解除夫妻關系。陳亮聲稱離婚協議中有欺詐行為。法院認為,陳亮與劉芳已就是否離婚達成協議,且經民政部門審查,即使如陳亮所說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雙方也是為了規避政策而同意離婚,故不存在欺詐行為。陳亮稱,雙方曾約定買房後復婚,但現在劉芳不同意復婚,說明她不是自願同意復婚的,所以即使雙方曾約定復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違背了被告的意願。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陳亮未能證明雙方在此問題上有其他約定或附加其他條件。
據此,壹審判決駁回了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陳亮上訴後,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律上沒有“假離婚”。
記者註意到,在壹審判決中,法官對陳亮所說的“假離婚”做了專門解釋。其指出,如陳亮所說,她辦理離婚登記是為了規避銀行的信貸審查和限購政策,離婚登記規避了信貸審查和限購政策,但同時,房產實際上歸劉芳所有,劉芳對房產有完全的控制權,劉芳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再婚。
另外,信貸審查是銀行為了確認還貸能力,限購政策是國家為了調控樓市而頒布的。原告選擇通過登記離婚來規避,與上述目的相違背,存在上述風險。既然陳亮願意承擔風險,選擇登記離婚,那麽陳亮應當承擔劉芳離婚後的財產以及劉芳不願再婚的後果。
海珠區法院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婚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但離婚與否只看雙方是否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才是真正的離婚,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這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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