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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稅收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護活動。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調整經濟結構,積極培育稅源,加強稅收征管,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稅收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本轄區內協助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收管理。第五條市財政部門主管本市稅收保障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做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護工作。第二章稅收管理第六條稅收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根據實際稅源情況進行。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預期情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反映稅收增減的主要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估機制,對稅源實行分級、分類、分項管理。第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信息采集和運用,開展納稅評估、稅源監控、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防治稅收流失。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推廣使用稅控裝置。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故意毀壞、損壞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第十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控和納稅的原則,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對委托代理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代理手續費。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納稅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納稅信用管理,建立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人名單,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告。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授予縣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審核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資質時,應當征求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納稅信用狀況的意見。第三章稅收協助第十二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壹的稅收保障網絡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第十三條稅收信息目錄管理系統。

涉稅信息目錄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機關制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進行調整。第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涉稅信息:

(壹)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網絡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等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建設工程中標合同簽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占用耕地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

(四)動產和不動產登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轉讓、房地產交易和房屋征收補償;

(五)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合同認定、境內企業對外投資、產權股權轉讓、政府采購、企業破產清算和資產拍賣;

(六)企業用工、社保繳納、外國人就業、殘疾人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

(七)營業性文藝演出、體育競賽、展覽和彩票銷售;

(八)機動車登記、駕校考試登記、酒店入住登記;

(九)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十)海關、鐵路、機場、航運、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的綜合業務數據及相關納稅人業務信息;

(十壹)稅務信息目錄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十五條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獲取的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不得將獲取的涉稅信息用於稅收保護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