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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儲備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提高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城市建設用地進行統壹儲備、整理、管理和供應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土地儲備聯席會議制度,市土地儲備聯席會議負責審議和處理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第五條市規劃、建設、房產、財政、審計、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土地儲備工作。第二章土地儲備第六條下列土地應當予以儲備: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未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依法無償收回或通過發放土地交換權的閑置土地;

(三)依法處理後收回的各類違法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後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市區範圍內無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統壹征收後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

(七)為實施城市規劃,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的;

(八)因撤銷、搬遷、解散、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調整的原劃撥土地;

(九)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十)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方式取得的土地;

(十壹)其他需要儲備的國有土地。第七條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應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計劃,經市土地儲備聯席會議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二)、(三)、(四)、(五)項規定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直接納入土地儲備。第九條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單位解散、破產、產業重組,需要收回劃撥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批準後收回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原劃撥土地因單位遷移、撤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使用權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批準後收回,納入土地儲備。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和相關權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第十條因實施城市規劃或政府調整產業布局,涉及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依法無償收回的,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收購。第十壹條下列土地交易,在同等條件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將優先收購:

(壹)法院裁定清償債務的閑置土地;

(二)分配地點;

(三)其他可以先行收購的土地。第十二條收回、收購儲備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土地收回或收購對象,並對土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二)計算被收回或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價值,以及拆遷安置費用。

(三)制定收回或收購土地的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收回或收購土地的方案經批準後,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或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償合同,並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收回或收購土地的費用。

(五)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納入土地儲備。第十三條采取補償方式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補償。收回或收購以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並按評估現值進行補償;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按市場評估價補償。需要拆遷安置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以置換方式實施土地儲備的,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由置換雙方簽訂土地置換協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公共設施和非經營性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儲備管理,但已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除外。第十六條納入規劃儲備並已辦理征用手續的土地,經批準後,可由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臨時使用。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可以與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約定,在政府需要使用前款規定的土地時無條件返還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