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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既有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和修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二)建立統壹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三)指導和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質量安全。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縮短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相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範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擔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擔的業務。第六條建築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在其資質範圍內執業,並對其依法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註冊執業醫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個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築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第七條建設行業協會是建設項目各參建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範,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於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項目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參建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重要責任,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明確風險控制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工程本身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以及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管道、設施的安全影響。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風險評估的內容,要求相關單位在編制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要相匹配的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項目專用賬戶中單獨收取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