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國家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有關要求,制定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業、建築業和城鎮燃氣業的長遠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行業標準。
研究提出城鄉建設有關問題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統籌推進城市建設項目投資、建築業產值、房地產投資等相關經濟指標的落實,承擔全市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系統的綜合協調職責。
(二)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各類專項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設計。
(三)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籌集城市建設資金,組織儲備城市建設項目的研究和論證,對全市城市建設進行綜合和統計分析。
(四)統籌推進城市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核和初步設計審批,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五)指導和規範村鎮建設,負責宜居鄉村和特色小鎮建設。
(六)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全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協調沈沈鐵路、民航、郵政、通信等單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七)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建設管理,綜合協調管理城市地下管線,整體推進共同溝建設,協調管理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監督管理燃氣行業特許經營,參與燃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八)負責全市房地產的開發、建設、管理、協調和服務,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管理和配套建設,負責出具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出讓或劃撥前的建設條件意見,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綜合和統計分析。
(九)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制定建築市場管理政策和運行規則,建立建築市場監督檢查制度,建設建築市場信用體系,監督管理工程招投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建設工程進行綜合統計分析。
(十)負責建築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建設監理企業的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測等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對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建設監理業、中介服務業的發展進行綜合和統計分析。
(十壹)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負責施工圖設計審查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參與建設工程超限審查。
(十二)負責城市建設科技管理,組織制定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發、科技攻關和新技術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城市建設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發展綠色建築和綠色建材,推進建築節能,擬定全市現代建築業發展政策規劃、年度計劃和技術標準、評價體系,組織指導全市現代建築業項目建設,推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利用。
(十三)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施工現場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和房屋拆遷過程中揚塵汙染的防治和監督,擬定監督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四)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驗收階段的違法行為。負責對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實施監督檢查。參與規劃設計方案的聯合審批和建設工程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五)落實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組織制定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編制和補充全市建設工程壹次性單位計價表,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六)負責城市建設和城市管理系統的綜合宣傳,負責城鄉建設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檔案建設。
(十七)制定並組織實施建築業人才培養計劃,負責建設系統的資格培訓和職工隊伍的繼續教育。
(十八)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建築工程、房屋拆遷工程和城市燃氣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十九)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二十)本部門的具體行政職權可以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職權清單和政務服務清單中查詢。
(二十壹)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職能轉變。加強對全市城鄉建設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地下空間建設和建築行業現代化管理。
(二十三)關於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職責分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市交通局負責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運營。
擴展數據
主要職責
(壹)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責任。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財政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國家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
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審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制定並發布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
擬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各項建設標準和定額、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會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國家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制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指導實施。
擬訂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規劃、產業政策、工程建設、建築行業和勘察設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研究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制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申報的審批, 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批世界自然文化雙遺產申報,會同文物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和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職責。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危房安全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全國重點鎮建設。
(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推進城市減排。
(十壹)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沈陽市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