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第壹條本商會的名稱為:北京陜西企業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由在京陜西企事業單位自願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批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誠信、合作、奉獻、發展”,即遵紀守法、恪守誠信;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商會成員之間、商會成員與社會各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 * *與國內外各界享受商會資源,謀求* * *共贏;為商會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為首都和陜西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樹立“秦商”的良好聲譽和形象。
第四條商會接受陜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白雲觀街7號。
第二章職能
第六條商會的職能範圍:
(壹)及時向會員傳達國家和行業政策信息,介紹北京和陜西的政治經濟動態,為陜西經濟發展和首都繁榮服務;
(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其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管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提高會員的自律意識;
(三)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聯系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建議和要求,積極為政府引導企業發展建言獻策,協助政府開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
(四)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考察、聯誼和交流活動,加強商會會員之間以及商會會員與社會各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5)通過商會網站、會刊等媒體形式,積極向商會會員宣傳報道商會動態、優秀會員企業和有價值的信息,促進商會與社會各界的信息交流;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本商會會員企業提供業務咨詢、市場信息、科技知識、法律援助、人才信息等服務,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關心會員企業的發展,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積極推薦會員企業加入各級人大、CPPCC、青年聯合會、工商聯等組織,為會員企業樹立良好的企業社會公民形象;
(八)組織會員開展講座培訓、研討會,加強交流,增進鄉情和友誼,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同發展;
(9)鼓勵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踐行公益理念,塑造“秦商”良好的社會公益形象。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商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承認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執行商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的京陜企業法人或負責人,可按程序申請加入商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自願申請加入商會,並履行商會會員義務;
(二)承認和支持本商會的章程;
(三)在京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守法經營、市場運作良好、信譽度高、有壹定影響力的企業,以及陜西企業在京分支機構或駐京辦事機構。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和能夠證明其資格的文件、資料;
(二)秘書處核實資格,提出初審意見;
(三)秘書處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不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通過的,發放會員卡並登記。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符合商會組織的活動規定;
(三)按照規定獲得商會的相關服務;
(四)對商會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五)對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六)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商會章程;
(二)執行商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本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終止會員資格應提交書面申請。壹年內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壹)違反章程規定,嚴重侵害本商會合法權益的;
(二)違反章程規定,嚴重侵犯商會其他會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其他嚴重違法行為,應當從名單中除名的。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五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重大變更和終止。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駐京辦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九條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大會負責。理事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審批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決定名譽職務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類機構的工作;
(九)審議通過《會費收取管理辦法》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十)審議通過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討論和決定其他授權事項;
(十二)接受監事會對商會違紀問題提出的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執行;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和常務副會長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陜西省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北京辦事處審批,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就任。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法律和本商會章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2)會長、副會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三)在所從事的行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四)熱心商會工作,願意為商會做貢獻,在會員中具有威信和凝聚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執行理事會,審議商會的戰略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為商會的發展盡壹切努力;
(二)檢查執行董事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繳納會費,積極為商會籌集資金;
(五)積極協調商會及其會員企業與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系,整合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六)商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幹人。
第三十條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根據會長的具體授權,也可以履行會長的部分職責;常務副會長要積極履行繳納會費、為商會籌集資金、遵守章程等義務。
第三十壹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商會工作,繳納會費,積極籌集資金。出席會議,積極參與、承辦或共同承辦商會活動,在商會各項工作中為理事和會員做出表率。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由社會公開招聘,負責領導秘書處的日常事務。
秘書長的責任: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起草、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2)協調分支機構、辦公室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決定;
(四)出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選舉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三)依照商會章程和法律法規對商會及其領導成員進行監督。活動;
(四)監督商會成員違反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
(五)監督商會的財務狀況;
(六)對本商會的紀律處分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經費籌措;
(4)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制定會費繳納標準和辦法。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並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資金管理
商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陜西省人民政府駐京辦組織的財務審計,確保財務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陜西省人民政府北京辦事處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開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終止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條本商會的終止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壹條本商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10年9月10日經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