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是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遊客是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是指旅行社根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旅遊,預訂公共交通車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差旅費是指旅遊者為購買國內旅遊服務而向旅行社支付的費用。
差旅費包括:
(1)運輸費用;
(2)住宿費;
(3)餐食(不含飲料);
(4)旅行社安排的景點第壹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旅行社(含目的地接機旅行社)導遊服務費及其他服務費。
差旅費不包括:
(1)遊客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要求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項目;
(三)合同中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的非合同活動所需費用和自行安排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4)旅遊者在旅行期間發生的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費、超重行李費、洗衣費、電話費、逗留期間的酒水費、個人招待費、個人受傷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和獎勵、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5.購物場所是指在旅遊行程中安排的專門從事或主要從事購物活動的場所。
6.自由行是指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的期間,是指旅遊行程中安排的自由活動的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活動的期間,旅遊者每日行程前後離開住宿設施的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臨時離團的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對旅遊者及其委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是指旅遊者自行或者通過旅行社、機票代理公司、景區等保險機構購買的,以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險、特殊項目意外險等。
10、離團,是指團體遊客經導遊同意,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離團是指團體遊客未經導遊同意,擅自離開旅遊團,不完成與該團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旅遊是指旅行社在出發前,因團友人數少於團友人數,取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到其他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組團社是指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在保證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組成團體,統壹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自然和社會原因造成的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暴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15.事故是指除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以外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造成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景點臨時關閉等。
16.業務損失費是指遊客出發前離團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定款)、酒店住宿(含預定款)、觀光車人均租車及其他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是指春節、“十壹”等三天法定節假日,與前後的公眾假期相連,形成通常為七天的公眾假期。第二條旅遊行程
旅行社應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以下簡稱“旅遊行程”),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旅遊行程應明確說明以下內容:
(1)旅遊行程的起點、經過地點、目的地、路線旅行時間及具體安排(以自然天數計算,包括飛機、汽車、輪船等飛行的時間。,不足24小時也算壹天);
(二)目的地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標準(明確車輛及等級、發車時間、是否需要換乘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標準(註明住宿酒店名稱、位置、星級,非星級酒店應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晚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註明用餐人數、地點和標準);
(6)旅行社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明確遊覽路線內容包括景點和遊覽項目名稱,景點最少停留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頻率;
(八)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得超過行程天數的壹半,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最長停留時間和主要商品);
(9)行程中安排的娛樂活動(寫明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項目內容);
(10)附加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在簽訂合同時向旅遊者提供附加付費項目清單,註明附加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附加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導遊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的項目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旅遊行程中的用語必須準確、清晰,不得有“準×星”、“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標明服務標準。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旅遊行程和另行付費項目清單。旅遊者了解本合同及相關附件的條款後,旅行社與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遊廣告和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和宣傳材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第六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遊客的身體健康狀況和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受遊客加入旅行團;
2.核實遊客提供的相關信息;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在緊急情況下,旅遊團隊可以采取緊急措施,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旅遊行程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遊客提供服務;
2.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及相關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措施、應急聯系方式等;
3.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為旅遊團隊安排持證導遊;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遊客發放以固定格式書寫的、由遊客指定填寫的個人信息安全卡(包括遊客的姓名、血型、緊急聯系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擴大;
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遊客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購物和付費項目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不得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變相參與付費項目;
10.旅遊者在旅遊行程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旅遊者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不能從購物場所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為遊客個人信息保密;
13.在旅遊行程中積極協調處理遊客投訴,發生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以團工方式離開旅遊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將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遊行程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未經事先協商,拒絕轉團或參團,拒絕安排合同外的購物等付費項目;
3.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部門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登記表、旅遊安全卡等內容,對所填內容承擔責任,並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提供的聯系方式必須經常使用或能及時聯系上;
2.根據合同支付差旅費;
3.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隨團遊覽,配合導遊的統壹管理,並在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旅遊行程中不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黃、賭、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物上亂塗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保管好自己的行李,尤其是貴重物品;
7.旅行中發生糾紛,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延誤行程或帶團離開;
8.自行安排的活動期間,要選擇自己風險控制範圍內的活動,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憑據。第十條合同的修改
1.旅行社和旅遊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本合同的內容,但應當由雙方以書面形式簽訂。增加的差旅費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
2.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可以變更相應內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或者征求意見後無法取得50%以上會員同意的,旅行社可以決定變更內容,但應當為所作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旅行前如遇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雙方可協商取消旅行或延期旅行。如果行程取消,旅行社會將旅遊費用全額退還給遊客。如有差旅費,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攤。
4.旅遊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旅行社按照本條第二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到期的旅遊費用返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攤。
5.旅行中發生突發事件,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條第二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到期的旅行費用退還給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行費用由提出變更的壹方承擔(但受益人因緊急避險產生的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第11條合同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旅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返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不組成集團的安排
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人數少於旅遊團人數時,旅遊者可以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與旅行社就下列安排達成協議。
1.轉團:在保證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會降低的前提下,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遊者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旅遊者轉團到其他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中,並對被轉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責任後再進行賠償。旅遊者與被調出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2.延期旅遊和變更旅遊線路: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延期旅遊或變更旅遊其他線路,必要時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由旅行社退還。第十三條不同意轉移、延期遊覽和變更遊覽路線的,解除合同。
旅遊團人數少於旅遊團人數,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或變更其他線路離開旅遊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的有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旅行前合同的終止
旅遊者和旅行社可以在出行前書面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天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以出發日期與解除通知的自然到達日期之差計算,下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自合同解除通知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旅行期間合同的終止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中途未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脫離旅遊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十六條旅行社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照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至4天,支付65438+旅行總費用的00%的違約金;
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15%的旅遊總費用違約金;
出發當天,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以上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旅行社應當自取消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的(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經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停止向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服務的,應當承擔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旅遊者制定的同等級別的住宿、餐飲、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轉移或者集結旅遊者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天)知道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支付的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天或者出發後才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支付的旅遊費用;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實際損失的,旅行社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遊者。
6.與旅遊者發生糾紛時,旅行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的,視為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內(含第七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至4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50%;
出發前3天至1天,支付全部旅行費用的60%;
出發當天,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80%。
按照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旅行社,但最高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扣除上述業務損失後,旅行社應當自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
2.旅遊者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用。
3.旅遊者不聽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內容的個人活動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因旅遊者的過錯致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旅遊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因第三人侵權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旅行社未盡到協助義務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增加的,旅行社應當對增加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活動中,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已盡到事前警告、事後協助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旅行時間
出發時間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條差旅費及支付方式
(差旅費用以人民幣計算)
成人:_ _ _ _ _ _ _元/人;兒童(12歲以下):_ _ _ _ _ _元/人。
總計:_ _ _ _ _ _ _ _
如何以及何時支付差旅費:。
第二十壹條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公司:
保險金額:人民幣_ _ _ _ _ _ _
保險費: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十二條關於組團人數和不組團人數的約定
最小群體規模:人;人數少於此的,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壹天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果不能成團,遊客是否同意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同意不同意,打勾無效)轉旅行社旅遊;
2、(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遊覽;
3.(同意不同意,打勾無效)改其他路線入團。
第二十三拼組協議
遊客(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以組團方式離團。
第二十四屆黃金周特別協議
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遊客與旅行社對出發前退團、取消旅遊團的時間及相關責任約定如下:提前告知時間、遊客出發前退團應承擔的責任、旅行社出發前取消旅遊團應承擔的責任。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量監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條未盡事宜,可由旅遊者與旅行社協商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書編號:簽字代表簽字(蓋章):
地址:營業地址:
電話:電話:
傳珍:傳珍:
帖子:帖子:
簽署日期:年月日簽署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_ _ _ _ _ _省_ _ _市旅遊質量監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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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