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管理本部門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第五條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為舉報人保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二章監理範圍和內容第七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接受監理:
(壹)國家、省、市重點工程;
(二)大中型工業建設項目;
(三)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礎設施和各類民用建築工程;
(四)總投資654.38+0萬元以上的建築裝飾工程;
(五)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項目。第八條監理分為前期、設計、施工等階段。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各個階段進行監理,也可以對部分階段進行監理。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必須在施工階段進行監理。第九條前期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項目前期決策咨詢和可行性研究咨詢。
設計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設計方案的選擇,協助建設單位確定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審查設計圖紙,審查設計概算(預算)。
施工階段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協助建設單位制定施工招標方案;
(二)審查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控制方案和保證措施,督促建設單位實施;
(三)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控制,以及分項、分部、單位的質量檢查和驗收;
(4)各種技術經濟文件簽證;
(五)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審查,做好工程保修監督工作。第三章監理管理第十條設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壹條設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有十名以上持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其中專職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建築師不少於兩名,高級經濟師不少於0人;
(四)具有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市外監理單位進入本市承接監理業務,應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接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隸屬於同壹業務實體,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商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第十四條本條例規定實行監理的工程,應當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監理單位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中標的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監理合同,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施工階段監理合同中,建設單位應委托監理單位行使以下權利:
(a)發出開工、停工、復工、返工等監理指令的權利;
(二)有權審查設計圖紙、文件和施工圖;
(三)工程建設質量的檢查權和否決權;
(四)簽認工程進度的權利;
(五)簽認工程價款支付的權利;
(六)對安全施工和環境保護的監督權;
(七)更換不合格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監理合同簽訂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合同內容書面通知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