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其他機關或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實施旅遊行政許可應當遵循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未經公布不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旅遊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旅遊主管部門不得歧視。第五條實施旅遊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則,以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為導向,運用標準化原則、方法和技術,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國家旅遊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旅遊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臺,逐步推進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網上辦理和審批。地方各級旅遊主管部門要逐步將本部門的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納入或接入全國網上審批平臺統壹實施。
實施行政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旅遊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建立並落實旅遊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制度、壹次性告知制度、首問負責制、崗位置換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文明服務制等服務制度和規範。第六條旅遊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旅遊行政法規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向旅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時,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旅遊主管部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八條旅遊行政許可決定壹經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旅遊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旅遊主管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二章實施機關第九條旅遊行政許可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旅遊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旅遊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第十條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並公布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的旅遊行政許可事項。
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委托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的旅遊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轉委托。第十壹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辦旅遊行政許可工作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包商的主要職責包括:
(壹)受理和審查旅遊行政許可申請,向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許可決定的建議;
(二)組織旅遊行政許可聽證;
(三)送達旅遊行政許可決定和證件;
(四)旅遊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和信息公開;
(五)旅遊行政許可檔案管理;
(六)為旅遊行政許可業務提供咨詢服務;
(七)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承辦機構需要其他業務機構協助的,相關業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第三章申請和受理第十二條從事依法需要取得旅遊行政許可的活動,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格式化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的格式化文本和常見錯誤示例。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行政許可申請無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