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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和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

公共交通場站和客貨運站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外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獨立公共停車場、配套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場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城市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由單位和住宅小區使用的機動車停車場。第四條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支持交通綠色發展,支持城市集約化建設,完善智慧停車服務,滿足公眾停車需求。第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壹領導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加大保障力度,將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城管部門承擔。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具體負責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和資金籌集的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第七條機動車停車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估和培訓,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專項規劃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發展戰略和分區域發展戰略,按照差異化最優供給、停車需求調控和集約緊湊發展模式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順序。第九條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區域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不得隨意增加實施難度、拖延實施進度、降低城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項目的實施效率。第十條市、市(縣)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部門。,結合城市交通發展和城市停車供需狀況,按照適度超前、差別化設置的原則,制定建築物停車位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建築物停車標準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三年評估壹次,並根據評估情況決定是否調整。第十壹條市、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停車設施基礎數據庫,每三年組織壹次城市停車設施資源調查,發布城市停車指數,形成城市停車設施評價報告,評價城市停車設施供給能力,評估城市停車政策實施效果,引導和優化城市停車發展戰略和政策。第十二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縣)公共停車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城管部門提供的停車需求,會同城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市政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計劃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應當按照建築停車位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場,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第十四條建築物改變功能,停車位不足的。停車場應當按照功能變更後的標準建設和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