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國務院省行業造價管理部門以行業工程造價計價為基礎,負責本專業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壹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壹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壹)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計價表、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價格、材料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單價,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的規定;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相關估價依據。第六條統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七條行業計價依據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中人工價格、材料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單價及相關費用按相關行業規定執行。第八條壹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編制,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並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第九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價格信息。
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和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並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第十條鼓勵計算機軟件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的開發和應用。在本省統壹計價基礎上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第十壹條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算應當由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和建設期價格變動因素進行。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必須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審批手續。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範圍內,根據概算指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計價表和建設期價格變動因素編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第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預算內,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計價表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現行材料預算價格或者調整系數編制。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以及統壹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招標項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壹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標底應當由符合標底編制條件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招標機構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結算文件。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企業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後,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認可。第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資格。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委托承接下列業務:
(壹)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查和項目評估;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預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查;
(三)合同價格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四)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五)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認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