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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新建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汙水處理設施管理,規範新建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管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樓、公共設施和劃撥給住宅小區的經營性用房。

本辦法所稱汙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居住區規劃用地紅線內的汙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汙水集中池、粗細格柵、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汙水綜合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輔助設施。第四條新建住宅汙水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新建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汙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市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監督和檢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

市環保部門負責汙水處理和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居住區和公共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單體建築方案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確定汙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的排汙設施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第八條新建居住區和公共建築的汙水處理設施和中水回用系統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施工圖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合同,合同應當明確汙水處理設施的場所、土地用途、渠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居住區和公共建築的汙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和雨汙管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住宅區和公共建築應當實行雨汙分流,汙水進入本區域的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壹條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 * *建築汙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汙水處理資質的企業統壹運營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新建居住區和公共建築的汙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後,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汙許可。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汙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運行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證汙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行。第十三條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住宅區汙水處理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確保各種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排汙設施缺陷或汙水外溢,雨水排水不暢等。,排汙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護和疏通。第十四條汙水應當達標排放。未達標排放或者違法排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壹)堵塞、損壞或者掩埋汙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連接、改動、占用(跨)壓汙水處理設施;

(三)向汙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4)在配水管網上混合雨水管和汙水管;

(五)向汙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和其他雜物;

(六)在汙水處理設施安全距離內修建妨礙汙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其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七)其他損害汙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再生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將再生水用於環境綠化、道路保潔、車輛沖洗、生態景觀和居民廁所,並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再生水使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