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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註意事項?

簽訂合同有兩個作用:1,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便於雙方協調合作;2.為以後解決糾紛提供依據,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相比較而言,後者的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前者的作用完全可以被非合同形式所替代,所以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範風險。下面就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主要合同條款簽訂中業主的風險規避進行探討,以明確合同風險內容,合理有效地規避合同風險,在合同風險範圍內實現利益最大化。

(1)重視項目前期勘察設計,確保項目基準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確保施工圖設計完美;認真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減少施工階段不必要的變更;

工程建設項目有其固定性、壹次性和整體性、明確的目標和可分解性。因此,大多數工程建設項目都依附於土地,如建築物、市政道路、管道、橋梁等。對地下數據的探索非常重要。勘探基礎數據的準確性直接影響設計計算數據、選址、選型、地基處理等。,進而影響工程造價。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8.3條“基準數據錯誤的責任”規定:“因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果發包人錯誤地提供上述基準數據,導致承包人的測量放線工作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潤。”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在項目前期就要重視工程地質勘察設計工作,並與設計、勘察單位明確責任,將基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轉移給設計、勘察單位。勘察階段主要根據設計要求提出勘察任務書,壹般業主保留向承包商(勘察單位)索賠的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核實勘測數據的準確性後,我們將決定是否進行索賠。

設計變更引起的費用增加是承包商提出索賠的重要原因,而設計變更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如發包人的主動、承包商的合理化建議、實際情況變化、設計缺陷等因素,其中設計缺陷是指設計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設計不合理,需要修改,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對此,合同中約定工程完工後全額支付部分設計費;施工圖由審圖公司審核。審查後降低成本超過壹定比例的,對設計單位進行索賠(經濟處罰),對審圖單位進行獎勵;如果由於設計缺陷等原因導致成本發生變化。,且費用超過壹定比例,設計單位會進行索賠。

(2)註意明確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避免爭議和糾紛;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對監理人的定義是“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受發包人委托管理合同履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表明監理人除了傳統的監理單位外,還可能包括發包人委托的其他中介機構,如造價咨詢公司等。這壹變化直接導致了合同履行方式的根本改變。合同履行的主體是監理人和發包人委托的承包人,監理人從建設工程施工模式中的第三方變成了合同的主體。監理人應充分利用通用合同條款第3.5條中的“約定或確認”條款,通過協商促進合同範圍內合同爭議的友好解決。監理人只對發包人承擔監理責任,承包人不能因監理人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減輕其在合同中的責任。這就使得雇主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了監理方,通過簽訂合同來約束監理方的行為,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傳統的* * *監督承包商。比如索賠的前提是事件導致承包商在施工成本上多花了錢或者延誤了總工期。因此,發包人應責成監理人認真審查承包人提交的索賠資料和證明文件,反駁其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在不影響關鍵工作的情況下,如上所述變更施工順序,且延誤不超過時差限制,則不存在工期索賠的問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主體是監理方,因此發包人應在委托監理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確定因監理方原因導致索賠成立時對監理方的責任處罰措施。比如,對於因監理方疏忽導致調價所產生的費用,應明確監理方的責任和處罰措施。

(3)關註市場價格波動對工程投資的影響,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價格調整的範圍和方法;

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過程漫長而復雜。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價格波動導致合同價格發生變化的情況非常普遍,這就要求我們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將風險對價格調整的影響降到最低。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更註重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匹配,更註重合同價款的動態計價,從而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工程的風險,更加科學合理,也更符合國際慣例。因此,雇主必須密切關註市場價格和法律法規的變化,並在以下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a、當市場價格變化超過壹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格。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省或者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調整。包括:1)利用價格指數調整差價。這種調價方法的核心是,根據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時等所有要素的預計消耗量,在招標時事先約定各可調要素的可變權重和不可調要素的固定權重,按照公平分擔價格風險的原則計算支付項目的價格波動價差。2)利用成本信息調整差價。利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造價信息調整差價,應僅限於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價格波動信息,不應包括法律因素、政策調整等其他因素(這些因素應直接反映在價格波動中);由於現階段存在不同的價格來源,且存在壹定的差異,因此有必要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采用的價格來源。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調整影響價差的材料、機械的範圍,對超出合同條款規定範圍的其他因素的價格波動不再另行調整,避免日後施工階段出現爭議。

b、發包人應指示監理人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審核,且不會考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而引起的價格調整。

(4)註意索賠和變更條款的規定,通過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壹、樹立正確的合同索賠觀念

索賠是合同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是合同雙方的權利,對促進雙方認真遵守合同具有積極意義。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相比,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通用合同條款規定了索賠期限。第23.1款“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即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和第23.3款詳細規定了承包人的索賠期限,對發包人有利。同時,雇主應註意索賠是雙向的。如果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遭受損失或延誤,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承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延長缺陷責任期,並註意發包人索賠的延長缺陷責任期應在缺陷責任期期滿前發出。

b、變更部分的約定

雖然變更部分是以後會發生的工作,但是雙方應該以前瞻性的方式對項目變更進行約定。專用合同條款還可根據不同項目的不同計量支付方式,對量化指標、具體流程、工作程序等形象目標的變更做出約定。對於工程變更頻繁的項目,約定壹個包幹系數和費用調整的界限。約定工程變更引起的費用在約定的費用調整界限內的,不予調整,超出約定界限的,只調整超出部分。

此外,鑒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復雜,合同履行期長,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客觀評估合同風險。發包人應根據施工標準招標文件第20條保險,督促承包人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義投保建築工程壹切險、安裝工程壹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以實現工程的風險轉移。同時需要註意的是,不可抗力是不屬於合同雙方責任的意外風險,但作為本合同的項目業主,應承擔項目的主要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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