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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贈與的房屋是法律意義上的房屋贈與,是指壹方(贈與人)自願將其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壹般情況下,房屋贈與的產權發生變更的,不能隨便返還,但受贈人有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結合實際情況,對送禮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問題進行延伸和豐富。

1.如果我的房子沒有過戶,我能拿回它嗎?

在北京,房屋贈與需要簽訂贈與合同。但是,贈與合同不同於其他有償合同。《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壹款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所以法律賦予了贈與人單方撤銷的權利。所以,只要沒有產權變更,沒有不動產變更登記,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取回房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1.贈與合同經過公證。

公證本質上是對法律行為、協議、合同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壹經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贈與合同壹經公證,可以表明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明確,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2.具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無論是否經過公證,無論產權是否發生變更,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我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婚前送出去的房子能退嗎?

本文主要討論婚前作為“彩禮”給予和婚前作為“禮物”給予兩種情況。

1.婚前作為“彩禮”送給女方。

以結婚為目的,如果財產是“彩禮”,如果婚姻契約失效,妳有權返還財產。

案例回放:

男的小張和女的小王壹見鐘情。經過壹段時間的交往,小張將自己名下的房子作為“彩禮”送給了小王,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但往往事與願違,很快小張和小王就分手了,分手了。此時,小張提出小王應返還財產。小王以小張自願贈與為由拒絕返還,隨後兩人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小王返還小張贈與的財物。

案例研究:

首先,單純以自由轉讓財產權為目的的贈與是不能撤銷的。但小張明確以結婚為目的與女方小王交往。為了鞏固雙方的戀愛關系,戀愛期間,男方送給女方壹套房產,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婚姻的履行是約定的,解除婚約是約定的。當受贈人拒絕返還贈與的財產時,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有義務返還因其訂婚而產生的全部不當利益。

合法延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婚前作為“禮物”送給女方。

如果單純將財產作為“贈與”,則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瘋狂地愛著他的妻子小許。在小許過生日的時候,小李不惜重金為小許買了壹套房子作為生日禮物。不過之後還是因為感情不和分手了。分手時,小李要求小許返還財產,但小許拒絕返還。協商未果後小李訴至法院,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小李的請求。

案例研究:

結合第壹個例子,可以明顯看出區別。“富二代”小李作為“生日禮物”,屬於以“產權無償轉讓”為目的的贈與,不符合《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三種可撤銷情形,不能隨意返還財產。

鏈家提醒: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數額較大的財物,必須明確贈與的目的,是否屬於“彩禮”或者具有同等意思的證據要保留。如資金轉賬證明、發票、短信和QQ聊天記錄等能證明送禮行為與訂婚之間聯系的材料。

第三,婚後送出去的房子能退嗎?

1.婚後給第三者但配偶不知情。

涉及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但配偶不知情的,配偶有權返還財產。

案例回放:

小張和小王的妻子婚後事業有成。但後來有壹天,妻子小張發現丈夫小王偷偷給公司女秘書買了房。憤怒的小張要求返還財產,但協商未能到達上訴法院。

案例研究:

根據合同法,丈夫自己的贈與行為是成立的,但我們不能忽視以下幾點:

1)丈夫使用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處分該財產,但配偶不知道丈夫何時處分該財產。

2)丈夫小王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壹方擅自將* * *和財物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

此外,《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老公小王明賢違反了這壹點,所以老婆可以拿回財產!

2.協議離婚後,房產易主但贈與人反悔。

協議離婚且已完成產權變更的,不得擅自撤銷贈與。

案例回放:

錢是壹家公司的高管,收入很高,妻子王在家帶孩子。但錢有家暴傾向,沒多久兩人就協議離婚了。根據協議,孩子隨王生活,錢每月支付900元撫養費;錢某婚前將壹套房子送給王某作為對王某的補償。但很快,錢某辯稱,其將房屋贈與王某離婚,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提出取消贈與。

案例研究:

錢與王的離婚協議是平等協商達成的,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根據我國《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錢的贈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撤銷。

4.給孩子的房子能退嗎?

1.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子女,有返還財產的權利。

案例回放:

孩子20歲時,劉先生拿出畢生積蓄給兒子買房,產權登記在他名下。沒想到幾年後,父子關系惡化,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劉先生為此心痛不已。於是劉先生主張要回房產,但兒子堅持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應該屬於自己。法院判決兒子返還父親購買的房產。

案例研究:

《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撤銷: (壹)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利益的;(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案中,兒子的行為符合第二條“對贈與人負有贍養義務而未履行”,因此父親有權取回自己的房屋。

2.對贈與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可以撤銷。

案例回放:

老王膝下有子,晚年把房子給了他。但很快他驚訝地得知,兒子不是親生的,是醫院抱錯了,所以老王想回屋。但此時兒子以老王自願贈與為由拒絕歸還。

案例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 (壹)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明顯不公平。根據案情,老王給的時候以為是自己的兒子,後來發現不是自己的兒子。此時就構成了“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所以這種贈與行為屬於“可以變更和撤銷的民事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並返還財產。

禮物摘要:

對於壹般情況,贈與不動產應當簽訂贈與合同,並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受法律保護。除非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的三項規定和壹些特殊情況: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捐贈人不得擅自撤銷。

所以,鏈家提醒妳,贈送房產壹定要謹慎,送出去容易還回來難。

來源:

合同法

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此內容僅適用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