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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旅遊突發事件的發生,規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高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旅遊者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武漢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突發事件,以及外省、市、港澳臺和境外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

本辦法所稱旅遊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對旅遊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需要采取應急措施處理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景區,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第三條旅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援助優先、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旅遊突發事件的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機制。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旅遊應急避難場所、交通組織、氣象信息收集處理、旅遊相關區域安全維護等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經費,建立和完善由財政支持的旅遊突發事件專項保險制度,為本市旅遊突發事件後續應急工作提供資金支持。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專業人才庫,聘請旅遊安全、應急救援、外語、保險、心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為旅遊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和事後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並建立配套制度,對參與應急處置的專業人員給予補償或獎勵。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由本單位從業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旅遊安全監督員,與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立聯系,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定期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使其掌握本崗位的應急處理程序和應急措施。第八條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各自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壹級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結合本單位的主要風險因素,根據容易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型,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日常安全管理措施:

(壹)檢查旅遊設備設施,加強維護和維修,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安全使用;

(二)定期檢查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保證正常使用;

(三)檢查應急救援路線,確保安全通道、出口暢通;

(四)對存在隱患的危險建(構)築物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

(五)發現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十條應急管理、旅遊、公安、交通、市場監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等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依法采取相關措施。第十壹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現有政府應急平臺和專業應急平臺的基礎上,建立旅遊應急信息平臺,實現應急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旅遊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和報送的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第十二條旅遊經營者在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壹)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收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判斷,預測旅遊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結果;

(二)預測旅遊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相關旅遊經營者發布安全警示;

(三)根據預測的風險情況,要求旅遊經營者調整經營行為,規避風險,減少損失;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措施。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措施:

(壹)通過電子顯示屏、電視、廣播、手機短信、微信官方賬號等方式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

(2)旅行社快速篩查可能受影響的旅遊團隊,調整經營活動,加強風險控制;

(三)其他旅遊經營者應當采取關停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時轉移、疏散可能受到影響的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