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了最新版的《山東省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新版《辦法》的修訂也是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的及時回應。
與舊版相比,新版主要有哪些變化?組織如下:
1,第二條,對於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其?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修改成?項目投資30萬元以下,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條,對吧?規模以上農村建設項目和農村建設項目?定義的概念;
3、第四條、第六條,刪除施工合同?備案要求;
4.增加第五條?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手續與施工許可合並辦理,同時提交申請材料,出具辦理結果文件。?
5.第六條建設用地已基本具備建設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由施工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者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已經具備施工條件的證明?改成?有施工條件的承諾書?。
刪除?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項目已經委托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經註冊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提交無拖欠工程款證明、無拖欠工程款承諾書、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支付擔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修改成?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承諾函。?
6.第七條?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證明文件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證明文件全部補正後,審批時間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修改成?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材料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資料不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壹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資料全部補正後,審批時間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刪除?頒發施工許可證前,發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有關單位應當到工程現場踏勘,並形成施工許可證現場踏勘記錄。?
7.第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對施工條件變化、延期施工、暫停施工、承諾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增加?信守承諾?。
8.第14條加入?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按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處理。?
9.第十九條加入?對合格的總承包工程,依法及時辦理施工許可。在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新的施工許可證之前,仍使用現有的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中增加的內容在備註欄中註明。?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原始文檔: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陸建發[2018]5號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委)、規劃局、城管局(執法局、公用事業局、園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濟南、萊蕪市城鄉交通委、林業和城鄉綠化局、城鄉水務局、菏澤開發辦、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現將《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 10 10月24日
山東省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山東省鄉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1號)、《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鄭路辦字[2065 438+08]18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各類房屋建築、城市市政工程和限額以上鄉村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投資30萬元以下、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已經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項目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省施工許可的統壹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工許可的發放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本辦法所稱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和橋梁、隧道、公共交通、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
本辦法所稱規模以上農村建設項目,是指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益事業的農村建設項目和農村建設項目(不含農民個人自建兩層及以下住宅項目)。農村建設項目是指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建設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房屋建築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最小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對於市政工程和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標的是申請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以施工合同確定的合同段為申請施工許可的最小單位。
本辦法所稱單位工程,是指具備獨立施工條件,能夠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築。
第五條本辦法規定必須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準開工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分解為壹定限額以下的項目,規避申請施工許可。
除獨立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單位工程拆分為若幹部分申請施工許可。
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手續與施工許可合並辦理,同時提交申請材料,出具辦理結果文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關材料:
(壹)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手續的,已經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
(二)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建設項目已辦理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在房屋建設規劃紅線及其配套線路、管線內可不再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3)施工企業已經確定。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應當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將承包的項目肢解,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中標通知書和施工合同;直接發包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直接發包的審批手續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征用房屋,且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具備建設條件的承諾書。
(五)技術資料滿足施工需要,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已簽訂項目質量責任授權書,項目負責人已簽訂項目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在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措施。專業項目已編制專項質量和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的有關規定提供資料。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的承諾函。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增加辦理施工許可的其他條件,不得?搭便車的費用?。
第七條申請施工許可,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建設單位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附件1)。
(二)建設單位將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附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提交發證機關申請。
(三)發證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材料後,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資料不全或者無效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壹個工作日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資料全部補正後,審批時間相應順延;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
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並將原證交回發證機關備案。施工許可證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八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的項目名稱、位置、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合同相壹致。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並按要求在施工現場公示。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項目既不開工也不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
第十條在建建築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內容包括暫停施工的時間、原因、施工地點和維護管理措施,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復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暫停壹年的工程復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申報核驗施工許可證。暫停施工期間,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同時暫停。
第十壹條發證機關應當將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公示。
發證機關作出的施工許可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施工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對施工條件變化、延期施工、暫停施工、承諾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及時處理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而將工程分解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1%至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不履行承諾的,按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處理。
第十五條按照《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偽造、變造施工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並按照規定公開。
第十七條依照《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施工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合格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附件2)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發證機關統壹印制。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塗改,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施工許可證編號由數字組成,其中前六位為行政區劃代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執行;7-14位是日期代碼,代表施工許可證發放的日期;15-16為工程序號,代表同壹天內發證的序號;17-18為工程分類代碼,01代表房屋建築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許可證的附件(附件3)可以與施工許可證壹起發放,只有與施工許可證壹起使用時才有效。如需出具附件,應在施工許可證備註欄中註明。
第十九條對於合格的總承包工程,要依法及時申請施工許可。在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新的施工許可證之前,仍使用現有的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中增加的內容在備註欄中註明。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等臨時性房屋建設和二層及以下農民自建房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魯建發[201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