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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勞務派遣的人事檔案

如何管理勞務派遣的人事檔案

中國古代的檔案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稱謂。商朝稱之為“書”,周朝稱之為“鐘”,秦漢稱之為“古書”,漢魏以後稱之為“文書”、“抄本”、“案卷”、“書書”。清朝以後多稱為“檔”,現在統壹為“檔”。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如何管理勞務派遣個人檔案,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勞務派遣工統壹檔案管理模式:

1,及時為勞務派遣工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

2、及時為新招聘的派遣人員辦理招聘備案手續。

3、受委托為外籍派遣員工辦理各種證件;

4、按規定將代理材料記入相關檔案認證手續;

5.派遣協議期滿,根據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員工的要求,代理檔案應當保存或者移交。

2.派遣員工的檔案在哪裏?

1.檔案保管對象:凡需在勞動保障部門保管的各單位勞動人事檔案和個人檔案,可根據勞務派遣工的意願,長期或短期保管,並可自由保管和轉移。

2.檔案保管地點:需要保管保管的檔案,由個人或單位直接向市就業辦申請。

3.檔案保管的內容:負責檔案的個人和單位可以委托勞動發展中心繳納個人自願繳納的各種保險,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受托人可以代為辦理退休手續,協助檔案調薪和職稱評定,並按規定向有關單位提供和傳遞相關檔案材料。

4.新建勞動檔案:勞動發展中心將為各類勞務派遣員工、鄉鎮企業員工、個體勞動者、大中專畢業生新建勞動人事檔案,作為辦理調動、退休等手續的依據。新檔案創建後,與上述檔案保管內容享受同等待遇。

發展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派遣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實際使用勞動者,用人單位支付管理費、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的關系。到調度單位。勞務派遣是典型的“有關系無勞動,有關系無勞動”,即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為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動,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不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用工和勞動使用分離。

(壹)勞務派遣崗位

與作為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勞動合同用工相比,勞務派遣用工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實施。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二)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向實際用人單位派遣勞動者的企業法人。為了規範勞務派遣關系,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置了壹定的門檻。首先,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不低於200萬元的註冊資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其次,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許可後方可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是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權利;在勞動合同中,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為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應當按月支付: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受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同時,勞務派遣單位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承擔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三)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有知情權。

(四)用人單位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勞務派遣關系中的實際用人單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但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了勞務派遣中實際用人單位的義務: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不準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即不準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不準向本單位或者其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部可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

(5)派遣工人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務派遣人員以下權利:

賦予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加入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權益;賦予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合同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單方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派遣工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