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山東省安徽商會(英文名:安徽山東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在山東的安徽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省級、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切實履行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職責;本著“團結互助、誠信發展”的理念,全心全意為安徽企業和山東的工商戶服務;加強安徽在魯工商企業與政府的聯系,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溝通信息,交換所需商品,共享資源,為會員搭建事業發展平臺,合作共贏;維護安徽工商企業在山東的合法權益,引導安徽工商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安徽工商企業在山東的聲譽,展示安徽人民的良好形象,促進魯皖經濟發展,為創建經濟文化強省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登記主管機關為山東省民政廳。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加強會員與黨和政府的聯系,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調查研究安徽企業在山東的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收集、整理、傳遞相關經濟、政策信息,加強安徽工商企業交流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培訓、人才招聘等信息咨詢服務;
(4)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倡導職業道德,誠信守法,鼓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為山東、安徽增光添彩;
(五)組織魯皖經濟技術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經濟聯系與合作牽線搭橋;
(六)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山東省安徽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護協會章程,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2)安徽籍或安徽企業在山東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分支機構;
(三)自願加入協會,執行協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由本協會秘書處組織,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發放。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在本協會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並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卡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壹年。壹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願退出協會,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商會網站和報紙上公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第壹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由協會籌備委員會審議協商後選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全部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由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正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為會員服務,認真履行職責;
(三)在本協會業務相關領域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是全職的。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與本協會有關的重要事項;常務副行長、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負責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⑸常務副秘書長應協助秘書長履行職責;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任期和條件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相同。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a)從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督執行董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提請理事會撤換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
(四)監督商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報董事會批準,並進行內部收支審計;
(五)對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會員進行批評教育,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理事會監督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將認真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決議予以終止。
第四十三條終止議案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10年1月2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社團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