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齡條件。申請人必須年滿6周歲且不超過18周歲。
具有正常學習能力,其中申請小學壹年級的申請人必須年滿6周歲(計算至入學當年8月31,含8月31);申請小學非起始年級入學的,須在6周歲入學的基礎上達到相應年級的入學年齡;申請初中壹年級的申請者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在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申請人,不能申請復讀、重讀;發現申請復讀、重讀的,取消申請資格。
(2)戶籍條件。申請人必須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省戶籍)。
(3)積分平方條件
1.積分方戶籍在東莞,可直接按本方案申請入學。
2.整體方註冊地不在東莞,其中:
(1)積分方為中國非東莞戶籍,須持有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
(2)積分方在香港、澳門註冊,須持有本市有效的《港澳居民居住證》;
(3)積分方在臺灣省註冊,須持有有效的臺灣省居民居住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積分為外國籍的,須持有有效護照、簽證或居住證。
義務教育階段外籍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本方案,符合優惠政策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臺灣省戶籍)可按相應入學政策執行。
第三條適用地點
符合本方案第二條條件的申請人,可選擇以下方式之壹確定“申請鎮街(園區)”進行積分入學,向“申請鎮街(園區)”申請積分入學。
其中“申請鎮街(園區)”由相應部門根據當年積分入學計劃表中的“資料初審”時間進行審核。積分方“申請鎮街(園區)”在“資料初審”時間後發生變化的,不予審核。具體審核標準請參考部門審核評分指引。
(壹)正常參保狀態下社保繳費所在地的鎮街(園區);
(二)積分方現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鎮街(園區);
(三)非東莞戶籍積分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證登記的居住地址所在鎮街(園區);
(4)東莞戶籍積分所在鎮街(園區);
(5)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擁有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所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本市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住所的鎮街(園區)。
第4條整體項目
(1)工作原理。積分入學工作由市級統籌,各鎮街(園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打分、誰解釋”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積分審核、打分和解釋。
(2)整合的基礎。申請人選擇父親或母親作為“積分方”後,根據此積分方,本市居住證年限、本市社保繳納年限、本市納稅、本市戶籍四項。
壹個工程計算積分的案例。除“本市戶籍”外,可選擇積分壹方配偶或申請人居住地,其他積分項父母不交叉、不累計積分。
(3)積分項目及分值
1.在本市居留許可的期限
(1)積分方壹直為非東莞戶籍:按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省居民居住證累計年限計算(外地人可在東莞市累計辦理境外人員臨時居住登記),累計積分每累計1個月為1.5分(按35438+0.5分計算)。
本積分自廣東省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省居民居住證(境外人員臨時居住登記的,自首次登記之日起計算)首次簽發之日起計算,計算積分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當年的4月30日。
(2)積分方壹直是東莞戶籍:以積分方的戶籍為基礎,
按照他們在東莞的居住年限,從00年10月2065438+1日開始計算,計算積分的截止日期為他們申請入學當年的4月30日。每累計壹個月就是1.5分(30天就是1個月)。
(3)戶籍調整(含“原非東莞戶籍,現東莞戶籍”或“原東莞戶籍,現非東莞戶籍”)的集成商:本項目集成商在東莞辦理有效廣東居住證(含電子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臺灣省居民居住證及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的累計年限,以及未在東莞登記的年限。
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積分申請入學當年的4月30日,每1個月累計積分為1.5(以30天為1個月計算)。
在本市繳納社保滿2年
積分方在東莞每月累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含壹次性繳費年限),包括養老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繳納1個月,積0.3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申請積分入學當年的4月30日。
3.在這個城市納稅
積分根據積分者最近三個納稅年度在東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個人所得稅按照領(退)稅日期和實繳(退)額計算。最近三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前三個完整年度。比如2023年申請積分入學,積分按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的個人所得稅計算,以此類推。本項目總分上限不超過100分。
(1)綜合所得:綜合方從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每1元加0.005分。
(2)營業收入:積分方生產經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元每稅0.005分。(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3)整體方投資東莞企業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被投資東莞企業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每1元為0.005分。
(4)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整體方繳納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0元每1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累計。
4.本市住所:積分方、積分方配偶或申請人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住所或未辦理不動產登記但已辦理本市新建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登記的住所,可獲得積分。擁有多套自有住宅的,只能選擇壹套自有住宅參與積分,不存在疊加計算。
(1)自有住所與申請地點在同壹鎮(園區),20分;
(2)自有住所與報考地點不在同壹鎮(園區)的,得分10。
(4)申請材料。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各積分項所需材料及具體操作詳見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非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積分入學材料清單》。
第五條申請程序
(壹)宣布學位。鎮街(園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學位容量進行統計,核定當年能夠提供積分入學的年級和學位供給,並向社會公布。
(2)網上報名。積分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長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東莞市義務教育學校統壹招生平臺”(統稱“招生平臺”),填寫積分入學相關信息,上傳證明材料。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告為準。報名時間結束後,報名平臺會自動關閉信息填寫和報名功能。
(3)資料初審。報名結束後,招生平臺會將申請人家長上報的積分入學信息推送至相應職能部門進行審核。根據職能分工和評分標準,審核部門應在網上報名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評分。具體日程以當年公布為準。
(4)網上確認。初審結果公布後,申請人家長對初審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網上確認初審結果”。初審結果“網上確認”後,申請人家長不能再修改或審核積分入學相關的報名信息和初審結果。
初審不合格或對積分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家長,須在規定時間內按審核指引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再進行“網上確認”。申請人家長未按時網上審核確認的,視為放棄積分入學申請。在審核過程中,除審核部門提出的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任何變更或補充資料。
(5)誌願填報。“網上確認”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家長根據申請鎮(園)提供的學位情況、誌願填報規則和錄取規則,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誌願填報。
(6)積分公示。各鎮、街道(園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最終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對申請人進行排名,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天。
公示期間,如收到反饋和舉報,經核實後,將根據實際情況修改評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虛假信息或材料,將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7)學位安排。積分排名公布後,申請人家長可在規定時間內修改誌願。積分公示期結束後,各鎮、街道(園區)教育主管部門將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及排名、申請人最終誌願及學位供給情況,按照公布的規則錄取學生。
申請人積分相同且超過學位供應計劃數的,按照申請人在“本市居住證年限”、“本市社保繳納年限”、“本市戶籍”項目中的得分從高到低依次錄取。四項按順序排序後,申請人積分仍相同,且超過積分學位供應計劃數的,由申請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予以錄取。
第6條轉學和繼續教育
(壹)申請人因服務地和私人住所變更等原因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或者申請積分入學後需要再次申請的,應當在新壹年度積分入學申請期內重新申請積分入學。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重新評定,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量從高到低錄取。
(2)在東莞市公辦小學就讀(含本地購買服務)的申請人,可讀到本學期結束;本學期結束後,在東莞市公辦初中(含本地購買服務)就讀的,須重新申請積分入學,按積分排名錄取。
第七條?申請人家長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導致不符合入學條件、無法辦理學籍或其他不良後果的,自行承擔。其中,開學前發現不符合積分入學條件的,撤銷積分入學成績;開學後不能辦理學籍的,撤銷錄取結果;
學期開始後,允許通過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取得入學資格者在公立學校完成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在公辦學校帶分就讀資格,整個學期不受理其帶分入學申請;在私立學校學習的人將被取消在各自領土購買服務的資格。
第八條?為確保本方案公平有效實施,各鎮街(園區)要對積分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成立監督小組,接受群眾和社會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嚴肅查處積分入學中的違規行為,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