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西漢開始,潯貴在這壹帶就有許多食邑,吃的戶數也在不斷增加,這也可以證明小農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發展。西漢時,封建政府向自耕農征收土地收入的65,438+0/65,438+05或65,438+0/30作為賦稅。但西漢開國之初,封建中央政府往往會給原本屬於郡縣的貴族稅收,讓他們吃掉壹個郡縣或壹個郡縣的稅收收入,這在西漢河洛地區的郡縣中也有所體現。楚漢戰爭中,劉邦彭城之戰大敗,樊噲“從劉邦回到滎陽,養活平陰兩千戶”。劉邦即位後“立功受用八百戶”。(註:《漢書》卷41《樊噲傳》。平陰老城在今孟津縣東部。漢初樊噲在平陰能吃下2800戶,反映出這裏的自耕農很多。楚漢戰爭中,晉雲“破滎陽東楚軍。有4200個美食城。”後來平定異姓王叛亂時,“取信於楚王”,“決食四千六百戶”;而“從攻黥布起,封定,定五千三百戶。”(註:《漢書》卷41《金卷傳》。)金葵滎陽美食城的增加,說明滎陽縣的農民數量在迅速增加,否則美食城戶數不可能再增加了。可能它早期沒有把全縣都吃了,只是吃了壹部分,不得而知。但就漢初經濟快速復蘇而言,更有可能是前者。西漢河洛地區的美食城史料不再列舉。由於西漢時期河洛地區有很多美食城,說明這裏的自耕農經濟已經發展到了壹定的水平。這些農民擁有壹定數量的私有土地是不可避免的。自耕農把原來交政府的稅交給了美食城的老板。
此外,西漢中央政府在河洛地區實施的壹些政策,明顯是為了扶植小農經濟。主要表現在供給小農戶壹定面積的土地。如趙涵元豐三年(前78年)春正月,“中牟園贈貧”。(註:《漢書》卷七《趙迪紀》。西漢時,武、宣、哀、平諸帝多次采取國家措施“賦與民公地”,“賦”被顏師古解釋為“賜”或“照口賜之”。可見,“給人公有地”就是把國有土地分給農民。在沒有授地規定的情況下,這類受地人就成了國家控制下的自耕農,他們的土地也就成了私有土地。在這壹系列向小農戶批地的政策下,這壹帶的小農戶也獲得了壹定數量的土地。這就是漢平帝元二年,這壹地區各郡仍有壹定數量的自耕農的原因。最後,小農私有土地發展中土地買賣的存在也反映了小農私有土地的不穩定性。《史記》卷三十《平定之書》說:“蔔式人也是河南人。死了還有個弟弟,壹個堅強的哥哥,可以解脫。妳壹個人可以帶100多只牛羊,妳可以和妳哥去山裏放牧十幾年。有1000多只羊,可以買個農家樂,但是妳哥把產業搞砸了。有很多人可以回到妳哥哥身邊。”蔔式將土地和房產割讓給弟弟後,靠放羊致富,還“買了農家樂”,說明蔔式所在的河南縣存在賣地行為。而蔔式的弟弟“已斷其業盡其能,與弟弟分離者寥寥數人。”賣地頻率很高。從以上四個方面可以看出,小農土地私有制作為封建社會的役源和稅源的基礎,自始至終存在,成為封建政府的基礎。
東漢豪強地主土地私有制的迅速發展,不僅侵蝕了國有土地,而且時刻威脅著小農的私有土地。在這種社會環境下,小農私有土地制度的發展極其緩慢。從張帝到安迪,中央多次“假公濟私”(註:《後漢書》卷三《章帝紀》卷四《安帝紀》卷三十二《範鴻傳附獵鷹》卷四十四《張瑜傳》)。)這些原本屬於政府的國有土地,逐漸變成了農民耕種的私有土地。事實上,這種“贈送”或“假裝”人們使用公共土地的做法是政府旨在支持小農的政策。有時,政府會償還貸款給小農戶種植谷物。例如,張在位第二年(86年),他寫了壹封信:“今天還有許多良田,沒有開墾。它知道給窮人,給糧食種子,盡其所能,不讓遊子。”(註:《後漢書》卷三《帝章》。)何棣也在永元十六年正月寫道“窮人有田,因缺而不能自種莊稼者”。甚至還有“窮人沒人耕,直招黃牛”的政策。到了7月,就是“聖旨半個世界進入今年的地租,稻草g m:o @①;那些受災難影響的人將被現實淘汰。窮人不必為借錢種糧、租地或耕作負責。”(註:《後漢書》卷四《皇帝時代》。)像這樣的詔令很多,史書上都有記載。他們的目的是減輕自耕農的負擔,使他們不會因為歉收或災難而拋棄土地成為難民。因為小農土地的存在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小農和小農土地的減少會直接威脅國家稅收,所以封建政府必須維持小農經濟的存在,即需要壹定數量的小農土地私有制所有者。有時甚至額外的征收都來自小農的耕地。如《後漢書》(卷31)和《陸康傳》中,永和元年,“靈帝欲鑄銅人,而國家用不足,則詔民地,每畝收十元。比起水旱災害,人民是貧窮的。”雖然這是穆征收的,但是在漢末黑暗的政府環境下,受窮的顯然是普通的小農。
在小農經濟發展過程中,小農私有土地所有權的管理也反映了小農私有土地所有權的狀況。《後漢書》卷八十四《女傳》中記載,樂羊子的妻子不僅織布養活羊和婆婆,而且在她家所有的園子裏都種上了。“嘗了就吃。”意思是樂羊子家有私家花園。明帝永平五年,因為犯法,五倫“免還田,自耕不與人交往”(註:後漢書(卷41)《五倫傳》。)而《漢書·東觀史》說:“五倫為會稽太守,官免歸田,鞠躬使奴長刺種麥。”(註:《太平禦覽》卷822引。)免官後的五倫和普通自耕農沒什麽區別,在土地上耕種很正常。弘農縣楊鎮,“小孤苦可憐,與母親相依為命,在壹個虛假的地方種植養活她。嘗過植藍幫助的同學都很震驚,甚至排斥。村名曰孝。”(註:《後漢書》(卷五十四)和楊振川引《續漢書》。)等史書稱之為“常植藍自雇。”無論是租別人的地,還是自己種地,毫無疑問,它的面積都很小。流傳至今的史料中,仍有官員解決小農土地糾紛的美談。、“魯公為中牟令,徐伯等提出訴訟。為陂澤田,年屬郡縣。恭平把事情理順,互相退讓。”(註:《文選》(第59卷)沈約對《古琦庵錄》趙浩棋的題詞,李善對《東觀漢記》的註釋。)北澤田原本是國有土地的壹部分。東漢政府多次“授民公地”後,已變為小農私有。這裏北澤場可能是普天澤附近的土地,由此產生的多年糾紛無法解決,也說明國有土地私有化過程復雜。小農土地私有制最不穩定的因素來自地主私有制對小農土地的侵吞。《後漢書》卷七十六《正史·王浣傳》載,明帝主政時,王浣“命移溫,郡更狡猾,使人苦不堪言。桓以大將之謀攻之,悉以誅之。在清漪的境內,商人們睡在馬路上。有牧牛人,雲為子(王浣字子——首領註),無侵權。”這可能是因為狡猾的人們侵占了小農的土地,所以壹些牧民感激地說,這壹切都歸功於王浣在為狡猾而戰之後。如果說這段史料有歧義的話,下面這段史料清楚地表明,暴虐的地主侵犯了小農的私有土地。“王浣是河南溫縣知縣,當地風俗暴虐。我到了,養了聖賢,百姓壹開門,都把牛放野了。”(註:書鈔,卷78司馬彪《續漢官傳》,引自周天佑《後漢八記》卷五,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版。)專制政權占領了小農的土地,使他們連放牛的土地都沒有了。在王浣殺了這些人之後,土地又回到了小農場主的手裏,於是人們開始在野外放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