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車場是向社會開放,為不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本單位和居住區內為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專用停車場和建築區域內劃設的停車位。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範圍內依法劃定的用於臨時停車的空間。第四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依法管理、方便出行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停車場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建築物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價格、財政、市場監管、稅務、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民防、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專用停車場規劃由市城鄉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發展需要,會同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劃,並建立項目庫。
停車場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堅持誰投資誰受益,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停車場。
城市閑置土地,符合臨時停車場建設條件和周邊停車需求的,可以按照規定設置臨時停車場,向公眾開放。
臨時停車場應當硬化,設置相應的標誌和標線,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
利用城市橋梁下方空間設置停車場,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征得橋梁管理單位同意,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梁結構安全,方便橋梁養護維修作業。第八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應當以停車設施配置為主,道路停車位為輔,加強交通樞紐、醫院、學校、旅遊景區、大中型商貿場所和公共場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建設項目停車設施的配置和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交通環境的發展變化適時調整。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停車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專用停車場規劃和停車場設置規範,按照規定比例在便利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第十條配建停車場的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壹條開設公共停車場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後30日內,將相關審批手續、停車容量和管理服務規範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經驗收合格後,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單位確定。第十三條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做好停車場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正常運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設置收費亭、停車場標誌等停車設施,並在顯著位置公示停車場名稱、收費標準、停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
(2)指定明顯的停車標誌、停車方向標誌和車輛進出引導標誌,進口轉門應與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離;
(三)正確使用收費系統,按照規定收費並出具合法票據;
(四)車輛停放、安全、設施維護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配備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停車收費員或管理人員,規範操作,引導車輛進出停車場,維護停車秩序;
(六)定期檢查場內車輛,發現停放超過三十天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國家、省和市有關其他停車管理服務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