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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簡稱中國塑協),英文名China Plastics Process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CPPIA)。

第二條本協會是中國塑料加工行業的行業組織。是由從事塑料加工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反映行業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和促進本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服務會員、行業和政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是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反映行業意願,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協助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協調行業內外關系;

(二)發揮會員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代表會員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工業發展,維護工業安全;

(三)開展行業調研,參與行業發展決策,反映行業內的有關問題和會員的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受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五)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糾紛,維護公平競爭;

(六)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質量管理和標準化工作,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組織實施和監督;

(七)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工業生產技術監督和核發工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工作,並參加資質審查;推進實施品牌戰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

(八)參與相關產品市場建設,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推動和培育塑料行業特色區域建設;

(九)參與科技成果項目評價,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產品,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產品鑒定,增強行業技術創新能力;推動行業環保節能;組織技術交流和培訓,承擔技術咨詢;

(十)促進行業內的環境保護和節能,引導行業在循環經濟建設和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

(十壹)廣泛組織行業內外、國內外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由政府承辦或組織國內外展覽、博覽會,參加國內外國際會議和考察活動;

(十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十三)組織人事、技術和職業培訓,編寫教材,推薦出國深造,聘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和交流;

(十四)組織出版協會各類出版物,提供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十五)協調行業內外關系,推動企業深化改革,促進企業融合發展;

(十六)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塑料加工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與該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相關社會團體,經批準均可成為協會的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應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個人會員:對我國塑料加工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具有壹定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人士,經批準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

(1)提交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符合會員條件;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對其進行監督;

(四)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並享受優惠待遇;

(五)獲得協會為其會員單位提供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出版物的權利;

(六)產品符合標準的會員單位有權以協會會員的名義做不損害協會利益的合法廣告,宣傳合格的產品和科技成果;

(七)向協會申請技術援助的權利;

(八)有權請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九)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11條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定期會員註冊;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兩年未履行會員義務,且無特殊情況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和處理代表議案;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撤銷和更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工作機構開展活動;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置和人選;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集。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應當辦理辭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董事長委托,董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後,可由副董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分支機構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分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制定分會管理辦法,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同意。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11年5月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