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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控中心消防管理探討?

集控中心的消防工作非常重要。今天,我們來學習壹下集控中心的消防管理。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加強雅礱江流域集控中心(以下簡稱集控中心)的消防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集控中心各部門。

第3條標準和政策文件的引用

下列標準中包含的條款通過引用構成本規則的條款。當這些規則發布時,顯示的版本是有效的,所有標準將被修訂。使用這些規則的各方應探索使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NPC常委會

《NPC常務委員會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公安部2002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ET-SM-0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GA95-2007滅火器維護和報廢規則

DL5027-1993電力設備典型防火規定

CMB253程諾綜合五星體系常規產業指導手冊

JK-Ya8-1-2011專項火災應急預案

JK-ya 801-1-2011集控中心公共區域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JK-YA 802-1-2011集控中心生產區火災事故處置方案

第4條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1)防火重點部位

指火災危險性高、火災損失大、人員傷亡重、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

(2)消防設施

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3)消防設備

指滅火器、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鏟、斧頭等。

(4)固定位置管理

定點管理是指在生產現場設計、組織、實施和調整物品的選擇、擺放和組合,使生產和工作現場的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和標準化的壹系列過程。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組織的管理職責

(1)集控中心成立消防委員會,由集控中心主任兼任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和物業公司負責人兼任消防委員會副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兼任委員會成員。消防委員會設辦公室,由綜合室服務。

(2)集控中心消防委員會

1.貫徹消防法規,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實施集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防火責任制。

3.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組織保障,確保消防設備設施的投入和有效實施。

4.建立和完善誌願消防服務隊伍。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組織制定符合集控中心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7.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3)綜合室

1.集中管理集控中心的消防工作。

2.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對消防設施和設備的管理。每季度組織壹次消防監督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3.組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防火重點部位和防火重點部位責任人。

4.組織消防宣傳和培訓,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

(4)操作室、模式室、水情室和系統室。

1.外包工程和本部門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2.負責所轄區域的消防安全。

(5)物業管理公司

1.制定並執行消防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有關規定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

2.負責消防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3.防火檢查每季度至少組織壹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應當每月組織壹次。進行日常消防檢查。

第六條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

(1)集控中心主任:

1.集控中心主任是集控中心消防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消防安全。

2.定期組織消防檢查,主持重大火災隱患治理,落實消防監督制度。

3.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主持不安全事件調查,開展事故處理相關工作。

(二)中心分管安全的副主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員):

1.對集控中心主任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監督其實施。

3.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監督並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5.組織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實施和演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6.組織和管理義務消防隊。

7.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物業公司負責人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物業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員,並組織實施消防管理。

(4)集控中心副主任: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消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對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5)總工程師:

1.負責消防技術管理,承擔分管工作的安全責任。

2.組織解決消防工作中的技術問題,制定隱患的技術改造方案,審批消防系統的運行方式和重大試驗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

(六)綜合室主任(消防管理人員):

1.在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經理的領導下進行消防安全管理。

2.監督檢查集控中心的消防工作,協調解決各部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組織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培訓。

4.檢查工作現場的消防安全,糾正和評估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違章作業。

(7)模式室、操作室、水文室、系統室主任。

1.負責本部門外包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培訓。

2.審查本部門重要維修、施工、作業項目中的動火安全技術方案和措施,並對措施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檢查消防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查處違章行為,並進行考核。

(八)各部門的副主任和總工程師

1.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2.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9)安全監督:

1.協助本部門主管監督集控中心的消防工作。

2.檢查和監督消防培訓、教育和活動的完成和發展。

3.簽發安全監督意見通知書和安全評估通知書,並監督其實施。

(10)樣板房工程師:

1.負責所轄設備的消防技術管理,監督檢查消防技術措施的落實。

2.提出設備維修(施工)和工程變更的消防技術要求,並對員工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3.專業消防技術資料,臺帳管理。及時提出圖紙、材料和設備系統的修改意見,經審批後監督實施。

(11)集控中心其他員工:

1.執行有關消防管理制度、規章制度。

2.參加消防培訓,了解火災危險性、預防措施、滅火方法,使用消防器材,處理事故,報告火災,掌握正確的火災逃生技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自救和互救。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7條培訓要求

(1)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2)在職員工每年至少接受壹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壹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3)全廠員工(包括臨時員工和承包單位)應不定期進行滅火器的實際操作培訓,以確保能夠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初期火災,並保存培訓記錄備查。

(四)消防培訓可以采取講座、聘請專業人員授課、播放視頻或做實際工作等不同方式進行。

第八條宣傳教育和培訓包括:

(壹)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性能和消防器材使用情況。

(四)報告火災、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組織和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誌願消防員

1.完成基本急救課程和滅火器使用課程。

2.每年至少參加壹次火災事故模擬演習。

3.參加救援訓練,能夠在第壹時間對燒傷或燙傷人員進行簡單、正確、有效的處理。

第九條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管理人員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四章義務消防隊的管理

第十條建立義務消防隊。

(壹)確定誌願消防隊的人數,應當考慮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考慮消防隊救援時的到達時間。

(2)所有誌願消防員均應以書面形式任命,並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三)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政府職能部門和上級單位舉辦的消防培訓班。

第十壹條義務消防隊管理

1.義務消防員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在集控大廳公布,並上報公司安全監督部。

2.每個誌願消防員都應該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

3.所有誌願消防員都接受了相關培訓。

第五章防火管理

第十二條風險評估

(壹)每三年根據《電力設備典型防火規範》實施壹次火災風險審核和評估,當建築物和設備的結構或工作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進行重新評估。

(2)火災風險評估應由經過培訓、有經驗且合格的員工進行。

(3)對生產和辦公區域的所有滅火器進行全面的調查和評估。

(四)根據火災風險降低計劃,經批準並實施。

第十三條在生產和辦公區域,除特殊吸煙點外,其他場所均為“禁止吸煙”區。

第十四條儲存、使用、運輸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測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第十六條動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

(1)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工作票,落實現場監護人,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只有在確認沒有火災和爆炸的危險後,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2)施工單位使用明火時,責任部門應對其安全負責,並辦理工作票。

第十七條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見附件1),設置明顯的消防標誌。

第十八條重點防火部位動火管理。

(1)消防重點部位的動火必須按照安全工作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指定安全負責人,並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2)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所屬部門(副)主任簽發,綜合室主任工程師及以上審核,集控中心主管領導批準。

(3)動火工作票的負責人和簽發人應經審查合格,並經集控中心主任批準後簽發文件。

(4)熱點監測:

1.首次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票簽發人和各級批準人應到現場檢查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確定可燃氣體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督下進行現場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2.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始終在現場監護。

3.在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或蒸汽的區域,如蓄電池室,動火作業時,應每隔2 ~ 4h測量壹次現場可燃氣體的濃度。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查明原因或排除危險後,方可恢復動火作業。

4.第二天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消防安全措施,測定可燃氣體濃度,合格後方可動火。

5.壓力容器或管道泄壓前,嚴禁動火。

(5)完成的書面動火工作票由操作室登記存檔,動火工作票保存壹年。

第六章消防設施、器材和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消防設施和設備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6544)。

(1)電纜必須分層隔開,所有穿墻、穿樓板的孔洞必須用防火材料封堵,防止蔓延。

(2)電纜穿過墻壁和地板的位置,電纜表面應塗有阻燃塗層。

(3)應根據不同的火災危險性選擇不同的滅火器材,如二氧化碳滅火器、幹粉滅火器、磷酸銨鹽幹粉滅火器等。

第二十條維護

(1)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試驗、氣體滅火系統試驗、消防泵自啟動試驗由物業管理公司每年組織壹次,集控中心派人現場監督,試驗報告交綜合室備案。

(2)消防設備每年至少檢查和維護壹次,並根據不同的設備類型和工作場所條件適當增加維護頻率。

(3)所有移動式消防設施、消防箱、消防栓、水龍帶、水槍、滅火器等。由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定期檢查和維護。

(4)應為每種類型的消防設備建立維護程序。

(5)滅火器

1.按照相關規定對滅火器進行定期維護和維修檢查。建立滅火器檔案,記錄配置類型、數量、安裝位置、檢查維護單位(人員)、更換化學品時間。

2.滅火器的現場設置

1)消防器材必須編號,不得隨意挪用。

2)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並定點放置,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3)消防設備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並隨時保持消防設備的清潔。

4)滅火器應放置牢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5)手提式滅火器應安裝在掛鉤、支架上或滅火器箱內,頂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小於1500mm,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150mm。

6)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A類火災15-20m,推車火災30-40m,B類火災9-12m,推車火災18-24m。丙類火災設為乙類。

3.如果滅火器從出廠之日起達到以下年限,則必須報廢:

1)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2)便攜式清水滅火器-6年。

3)手提式幹粉滅火器(氣瓶型)-8年。

4)手提式壓力儲存式幹粉滅火器-10年。

5)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6)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7)推車式幹粉滅火器(氣瓶式)-10年。

8)手推車壓力儲存式幹粉滅火器-12年。

9)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

第七章隱患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壹條日常消防檢查

(1)日常消防檢查包括集控中心二、三、四層的所有生產和辦公區域。

(二)白天工作期間每兩小時進行壹次消防檢查;夜間防火檢查不少於2次。

(三)消防檢查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第壹次火災時,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四)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五)日常消防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人員的合規和紀律:

1)消防管理及值班人員在崗情況。

2)禁止非法進入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3)使用火和電是非法的。禁止違反規定使用明火,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

2.消防設施完好可用;

1)安全標誌完好,嚴禁遮擋。

2)禁止堵塞消防栓和滅火器材,影響使用或挪作他用。

3)常閉防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4)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禁止違反規定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3.所有消防車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雜物,禁止鎖閉或堵塞安全出口。

4.其他消防安全條件。

第二十二條消防器材每月至少檢驗壹次。

(1)滅火器

1.滅火器壓力表外表面是否變形或損壞,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

2.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

3.滅火器安全銷和鉛封是否完好;氣瓶是否腐蝕、變形,銘牌是否完整清晰;噴嘴是否變形、開裂或損壞,噴射軟管是否暢通、變形和損壞。

4.滅火器的壓力手柄、閥體等金屬部件是否有嚴重的損壞、變形、腐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

(2)消防栓

1.消火栓箱門和消防卷盤轉動靈活,所有附件齊全完好。

2.檢查供水閥是否泄漏。

3.消防水龍帶和水槍狀況良好。

4.消火栓箱內部配件外觀完好,塗層無脫落,箱門完好。

5.消火栓箱門、供水閥、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件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3)防火檢查應有記錄(如人員、內容、部位等。),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物業企業每季度進行壹次消防檢查,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綜合室每季度進行壹次消防監督檢查,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見附表4)。

第二十五條隱患整改

(壹)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現場不能整改的,綜合室應及時向集控中心主任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報告存在的火災隱患,並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和人員,落實整改資金。

(二)火災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3)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記錄交由消防安全負責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員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八章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機構,包括:消防行動組、通信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援組。

(二)報警和報警處置程序。

(3)緊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安全防護和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每半年進行壹次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消防演習時,應設置明顯標誌,並提前通知演習範圍內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及時報警,迅速撲滅火災,並及時疏散人員。

第二十九條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並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九章消防檔案

第三十條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應當詳細並附必要的圖表。

第三十壹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單位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建築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和資料。

(三)各級消防管理組織和消防安全負責人。

(4)消防安全系統。

(5)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信息。

(六)義務消防隊的人員及其消防裝備。

(七)與消防安全相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型消防產品、防火材料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二條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各種法律文書。

(2)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綜合檢查測試報告、維護保養記錄(註明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及處理措施等。).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記錄(註明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及處理措施等。).

(四)消防檢查,檢查記錄(註明檢查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及處理措施等。).

(5)與氣體和電氣設備檢測相關的記錄(包括防雷和防靜電)(註明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和處理措施等)。).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註明培訓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記錄(時間、地點、內容、參與部門和人員等。).

(八)消防記錄。

(九)消防獎懲記錄。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綜合室負責檢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根據本制度及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集控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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