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天津市電子政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推進本市電子政務工作,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從事電子政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行政機關運用信息和網絡技術,整合管理和服務,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環境優化,向社會提供規範、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共管理活動的其他組織。第四條發展電子政務應當遵循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統壹標準、資源共享、信息公開、確保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管理。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政務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責任制,推進電子政務發展。第七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電子政務總體規劃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電子政務建設規劃,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第八條本市建立統壹的頂層電子政務網絡平臺。

電子政務頂層網絡平臺由政府外網、政府內網和政府門戶三部分組成。

政務外網主要為行政機關之間的非涉密政務信息交換和業務互動提供網絡支持。

政府內網主要為行政機關之間交換政府機密信息提供網絡支持。

政府門戶網站由市人民政府主網站和各行政機關子網站組成。它是通過互聯網直接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交互式信息網絡平臺。第九條行政機關自建或自行建設的電子政務項目,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利用現有網絡基礎設施、業務系統和信息資源,不得重復建設。

未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建立獨立的電子政務物理網絡。第十條建立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機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施指南,並推動實施。

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守電子政務技術標準,實現網絡互聯和政府信息* * *共享。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統壹組織相關部門開發建設全市重點基礎數據庫。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開發建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資源數據庫,編制本機關的信息資源目錄。第十二條本市建立政府信息交流機制。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的統壹協調下,編制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制定政府信息交換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交換計劃,通過統壹的電子政務平臺提供和交換政府信息。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門戶網站上及時發布政府信息,逐步實現公共事務管理事項的網上申請和辦理。第十四條下列信息屬於行政機關認為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壹)本機關的管理職能、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和聯系方式;

(二)履行職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申請的主體、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數量、收費項目和標準、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示範文本及實施結果等。;

(四)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五)政府預決算、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政府采購等公共資金;

(六)社會保障、就業、扶貧、教育衛生等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事項的實施情況、實施標準和條件;

(七)與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重大疫情、災害和突發事件的發展和處置情況;

(八)公務員錄用、聘用和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