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招標是指除工程和貨物以外的其他招標活動。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中的招投標、工程咨詢評估、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務招投標、項目法人、代理人、特許人招投標、科技項目、科研項目招投標、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物業管理、金融保險服務等。
通常服務招標的招標人主要看重投標人提供相關服務的能力、水平、經驗和業績,評價標準復雜,往往因項目而異。除了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很少有統壹的標準。因此,關於各種服務招標的規定差別很大。
隨著招投標制度的推廣和服務招投標領域的不斷擴大,國家發改委和相關部委制定了壹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各類服務招投標活動進行規範。
1)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規定主要包括:
(1)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方法。國家發改委會同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局、廣電局於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領域最重要的法規,適用於我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標活動。具體規定了國外設計企業的條件、基本程序、投標條件、取消或拒絕投標、未中標設計方案的賠償和重新招標。
(2)《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2000年,建設部制定了我國依法必須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活動,主要明確了建設部門是各類房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監督管理部門,並具體規定了建築工程設計招標的基本程序、招標時限和備案管理環節。
(3)《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施200863號)。為進壹步規範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活動,保證建築工程方案設計質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制定了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我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和管理活動。明確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充分貫徹適用性和經濟性原則,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分為概念方案設計招標和實施方案設計招標兩種,並對條件、資格預審方式、招標文件內容、招標時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標準、廢標、重新招標、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方式、設計費及相關知識產權等作了詳細規定。
④其他部門關於勘察設計的規定主要有:《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6號)、《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4號)、《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511號)。
2)關於監理招標投標的規定主要有:水利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5號)、《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第3號)、《水利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建管2002587號),分別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水利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了規定。
3)科技項目和科研課題招標的規定主要包括:
(1)《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郭克字第2000589號)。科技部2000年制定,適用於我國政府財政撥款的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明確要求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要投入的科技項目應當實行招標,並具體規定了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部門、不邀請招標的條件、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招標時間、招標無效的情形以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國家科研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技局2002165號)。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於2002年制定,適用於國家科研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明確要求研究目標和內容明確、完成時限和評價標準明確的國家科研項目應當實行招標投標,並具體規定了科研項目招標的監督管理部門、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評標的標準和方法、評標報告的主要內容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責任。
4)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號)。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於2003年制定,明確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並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還具體規定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和職責、轉讓程序、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轉讓審批程序以及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責任。
(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由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制定,適用於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在我國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活動,具體規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範圍、招標公告的基本內容、招標的基本程序以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和方式。此外,為規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國土資源部會同監察部於2002年制定了《關於嚴格執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65號),明確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源頭上預防土地供應鏈腐敗的有效措施,並對領導幹部從政行為的規範作了具體規定。加強政府土地集中統壹管理,加大土地供應信息公開力度,嚴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加強監督檢查。
5)特許經營、物業管理等服務招標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令第1號。建設部126)。2004年,建設部明確市政公用事業項目應當采用特許經營模式,並具體規定了參與特許經營投標的條件、特許經營投標程序、特許經營協議的主要內容、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特許經營期限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
(2)《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8號)。由交通部於2007年制定,適用於我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活動,明確了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公路建設投資人招標的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規定了投資人招標的條件、基本程序、投標人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
(3)《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建建[2003]130號)。建設部2003年制定,適用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和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明確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資格預審、完成物業管理初步招標的期限、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方法等作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