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壹條根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房屋的建築物、構築物,如防護墻、水井、室外廁所、停車亭、雜物房、畜欄等。
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著物,不進行產權調換,拆遷人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的托管人,包括房地產管理機構依法代管的房屋和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法人或公民。
四、《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橋涵、給排水、供電供氣、郵電消防、公共綠地、環衛設施等直接為社會服務的建設項目。
五、拆遷人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計劃;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紅線圖;
(三)土地使用文件和土地用途界線圖;
(四)被拆除房屋的平面圖和產權審查證明;
(五)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
(六)拆遷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六、房屋拆遷公告,由拆遷部門發布。公告可以張貼、刊登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項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拆遷人、拆遷單位、批準的拆遷範圍、安置方式和地點、過渡期限、搬遷和拆遷期限等。
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有義務將公告如實、及時告知所有權人。
七、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部門應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範圍內的工商登記、建房審批、房地產交易、產權和使用權變更、戶籍等手續;同時通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進行產權審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出具有關
房屋產權審查證明。
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期限為拆遷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六個月。逾期不另行通知的,中止措施自行解除。暫停期內擅自辦理相關手續的,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八、未經拆遷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狀況和生活狀況進行摸底調查和登記。
九、委托拆遷的,拆遷人和受委托實施拆遷的單位應當簽訂拆遷協議。
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市政建設項目設立的臨時拆遷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組織和協調市政建設拆遷,不得行使拆遷管理職權或拆遷行政處罰權。
十壹、實施拆遷單位應當根據拆遷部門統壹印制的拆遷協議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並送拆遷部門備案。未經書面同意,拆遷人不得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未經裁決不得強行拆除。
十二、依法簽訂的房屋拆遷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經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同意,拆遷協議可以經公證機關公證;壹方請求公證的,另壹方應當予以配合,公證費由請求公證的壹方承擔。
按照法律規定,拆遷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者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公證所需文件、資料齊全的,公證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公證書或者辦理相關手續,公證費或者證據保全費由拆遷人承擔。
十三、被拆遷人的安置應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合法的租賃、貸款證明為依據。
十四、《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所稱原居住面積,是指被拆除房屋原設計功能是臥室或適合用作臥室,而實際用作居住的室內凈面積。
十五、房屋拆遷可以采取補償安置的方式。定價補償應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地段和位置,以及房屋的結構和發展情況確定。
定價補償的計算公式為:定價補償=被拆遷地段不同位置普通商品房基本價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差價。
居民應繳納的差額,是指原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同等面積的差額。
十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適用作價補償安置:
1,私房拆遷* * *有些人對安置方式的選擇無法達成壹致;
2、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遷私有房屋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能就作價補償和安置方式達成協議的。
17.《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所稱安置房,是指每套安置房應配有單人臥室、門廳、廚房、衛生間和陽臺(其中使用面積:廚房不小於4.5平方米,衛生間不小於2平方米,門廳不小於8平方米,陽臺不小於3平方米)。
安置房標準建築面積分別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安置。
雜物間和集體停車亭不計入產權調換面積。
十八、本《辦法》所稱原地安置,是指在經批準的同壹拆遷區域內的安置;就近安置是指在市轄區範圍內,與拆遷區域及相鄰區域同土地等級的安置;搬遷是指從高等級地塊到低等級地塊的搬遷和安置。
《辦法》所稱新建開發區,是指土地等級在五、六級的地段。
十九、就地安置的,與原住房面積按安置房建築安裝費用結算。
《辦法》第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為增加居住面積進行安置,根據不同地段的等級調整安置面積範圍,按照標準房型進行安置。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積不足6.5平方米的,按6.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建築面積和因安置地段等級不同而增加的建築面積,按安置房建築安裝費用結算。
數數。
拆遷安置過程中,超出原建築面積和因搬遷應增加建築面積的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建築安裝費用的140%結算;10到20平米,按成本價結算;超出部分按商品價格結算。
二十、企事業單位的廠房和倉儲的非住宅房屋實行搬遷。
二十壹、按《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計算人均居住面積時,無常住戶口或實際常住戶口的人不計入人口計算,但在邊緣新開發區安置時有下列情況的人應計入人口計算:
(壹)現役軍人(不含已結婚定居的);
(二)夫妻壹方為農業人口或在外地(含馬尾、遠郊)務工建房無土地的;
(三)戶籍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集體戶,沒有分配住房的人員和船員、野外勘探人員;
(四)在校大學生;
(五)因托兒所、學校戶口遷出本人戶口的兒童、中小學生;
(六)未在批準期限內出境定居或者出境的人員;
(七)正在被勞動改造或者勞動教養的罪犯。
二十二、房管部門直接和單位自管的房屋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安置;
(壹)在本市已有另壹套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積達到6.5平方米;
(二)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以上無固定住所(包括僅在房間內放置生活用品而無實際住所);
(三)雖有常住戶口,但卻是掛口、掛戶。
二十三、《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所稱的特殊住房建設項目,是指高級統戰人員、軍級以上離休幹部建造的住宅建設項目,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
二十四、拆遷、出租、出借私有房屋或單位自管房屋,產權調換與否,應按原出租、出借所有人(包括按比例分攤的×××配建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或不實行產權調換。
產權交易所原租賃、借貸關系予以維持。拆遷人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協議必須明確維持原租賃、借用關系的相關事項;本協議應同時抄送承租人、借款人、承租人和借款人。如果他們認為該協議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可以要求雙方糾正或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不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與原房屋承租人、借款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二十五、依法繼續維持原租賃、貸款的房屋,房主與承租人、借款人應重新簽訂租賃、貸款協議,任何壹方不得拒絕簽訂;雙方達成協議的,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原租賃借款合同約定房屋拆遷時租賃借款關系終止的,承租人和借款人應當按時搬離房屋,不得借故。
二十六、拆遷法院決定限期封閉房屋而拆遷期限尚未到的。業主提供臨時安置房或者參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後,使用人應當按照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及時搬遷。
二十七、《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出租、出借房屋,是指將私有房屋、單位自管房屋出租、出借用於個人經營的場所。
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房管部門確認,私自將非經營性房改作經營性用房,且業主有產權並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辦理拆遷:
1.1984國務院《城市規劃條例》6月5日生效前,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樓層第壹自然間改造為營業用房,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者,可按營業用房給予安置和補償。就地和就近安置的,安置價格按2000元/平方米結算;重新安置,
按照1200元/平方米結算。其他部位的房屋面積,按住宅房屋給予安置和補償。
2.《福建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生效前1984年6月5日至6月5日1965438+7月3日,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樓層第壹自然間改造為營業用房,並持有有效工商營業。
經營用房商品價款的80%結算;其他部位的房屋面積,按住宅房屋給予安置和補償。
3.《福建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07月19913日以後,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房管部門確認,將非經營性用房改造為經營性用房的,無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均按居住用房安置補償,但可優先購買經營性用房,並按拆遷規定進行經營。
二十八、拆遷設有抵押權和典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典權人應當將拆遷公告通知所有人或者代管人。房主下落不明,抵押權人、典當行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要求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典當行可以代為支付安置房差價,但應當維持抵押、典當民事關系,原所有權不變。
人是不會變的;低抵押權人或典當行不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按私有房屋租賃規定辦理抵押權人和典當行,被拆遷房屋由拆遷人到公證處公證。
二十九、《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國家機關,是指黨、政治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CPPCC、工、青、婦團體(不包括外國駐榕機構)擁有自用的產權。
國有商業和服務業是指本市商業系統下國有商業和服務業擁有的經營性用房。
原房屋用途和面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性質和原建築面積。房管部門的國有房屋(住宅房屋)原住房面積包括因搬遷應增加的建築面積。
國家機關、國有商業和服務業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國家機關、國有商業和服務業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房屋(本單位職工承包的除外),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十、拆遷房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房,拆遷人應與房管部門簽訂相關產權調換協議,並與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
居民退回房管部門的安置房,須經房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安置。安置時,公房承租人應持《安置房通知書》到當地房管所辦理租賃手續,拆遷人可將安置房交給承租人使用。
三十壹、對被拆遷人使用的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原則上不予安置,但居住確有困難並實際用作臥室自住的,應給予適當安置。
三十二、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在其結構、等級、成新評估後,按剩余使用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原則上不予安置;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限期拆除。
對已批準建設但尚未安排的居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三十三、臨時周轉過渡安置期限,從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除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外,當地安置拆遷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搬遷壹般是壹次性安置;壹次性安置有困難的,過渡期最長不超過壹年。
三十四、因房屋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在拆遷期間停產、停業的,按拆遷公告發布前六個月在冊職工(含退休人員)基本工資、物價補貼月平均標準給予經濟補貼。主管部門應扣減生產任務指標或變更或解除合同。停產停業期間減少的利潤和收入不予補償。
在冊職工(含退休人員)無法認定的,經拆遷部門批準,按下列標準補償:
國有、集體生產、經營的,按營業用房建築面積每人20平方米計算從業人員,發給每人每月停產停業補助費300元。工商登記的個體從業人員,從業人數按經營場所建築面積每10平方米計算,每人每月給予停產停業補助費300元。
三十五、拆遷安置應當本著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後,房屋騰空。驗收合格後,發放被拆遷人優先住房序號,按照序號依次選房。確認為華僑住宅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按期搬遷的,按原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的獎金。每戶人口不足四人的搬家補貼300元,人口超過五人的搬家補貼400元;屬於二次搬遷的,搬遷補助費加倍計算。營業用房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壹次性補助搬遷費400元;50平方米
米以上的,壹次性補助800元。
三十六、拆遷人應向拆遷部門繳納相關管理費,具體標準由市拆遷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制定並報經批準後執行。
三十七、罰款標準:違反《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罰款,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未規定的,罰款500-1000元。
三十八、屬於危房、缺乏配套生活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不完善、長期未改造為棚戶的地區。棚戶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棚戶區改造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十九、本規定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蓉1992115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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