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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進壹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任務和責任。要在補貼申請、審批、公示核實、監督檢查、檔案管理等環節建立“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協調機制;要制定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考核辦法,註重工作績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要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要做好與當地農牧漁業、農墾、水利、林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切實將畜牧、林業、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範圍。地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審核、補貼的監督檢查和對補貼機具的抽查核實。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領導牽頭,CPPCC國統、紀檢監察、財政、農機、公安、工商等農業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監督補貼政策落實。同時,要強化縣級農機化部門的內部約束機制,必須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補貼資金分配和重點推廣機具類型的初步意見,必須經集體研究決定,由縣級補貼領導小組確定,並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辦法》(財農[2005]11)的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的實施和監管,加大資金投入,保障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挪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用於組織管理。(2)加強引導和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壹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壹項產業促進政策。通過政策的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優化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業機械化水平,加快落後地區農業機械化發展步伐,全面提高農業機械化發展質量和效益。要正確把握政策導向,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導向作用,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因地制宜確定補貼機具範圍,科學計算不同檔次補貼金額。要突出重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鼓勵各省根據資金總量選擇部分農業生產急需的薄弱環節物品和機具,滿足全省範圍內所有農民的購買需求。要深入調研農機裝備需求,科學分析現狀和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計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2013年繼續在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與農機購置補貼掛鉤,同步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農辦財[2065 438+02]133號)執行。(3)規範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實施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組織好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地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善待親友,不得人為設定購買條件。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為公示無異議的農戶辦理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見附件3),經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確認後,提交給申請購買的農戶。對於價格較低的機器,可以同時進行購買和宣傳。合理確定補貼金額。按照“科學、合理、直觀分級,低定額不高”的原則,科學制定非通用補貼機具的分類分級辦法,計算補貼金額。嚴禁以農機企業報價作為市場平均銷售價格計算補貼金額。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在公布補貼產品的補貼清單時,不得帶具體的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型號。嚴禁采取不合理的政策保護本地區的落後產能,對省內外生產同壹項機具的企業壹視同仁。嚴禁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通過擴大農機購置補貼提高價格。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同類產品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絡化管理,各地要使用農業部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補貼機具的許可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者應當向當地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各省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農業部計劃分批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2011]33號)要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多種形式,及時主動地向村到戶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公開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金額清單、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流程、投訴電話、資金規模等。,並至少每半個月公布壹次各縣(市、區)補助資金使用進度。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務公開和政府服務目錄,及時公布資金落實進度和各購買用戶的購買型號、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價格、補貼金額、姓名地址(不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後,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者農業(農機)主管部門網站(頁面)上公布享受補貼農民信息(格式見附件4)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並確保5年內可隨時查閱。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包括:姓名、鄉鎮、村、組、型號、單價、數量、產銷企業、補貼金額等。購買的設備;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情況報告包括:補貼機具種類和數量、受益農戶數量、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含中央和地方財政)。把享受農機購置補貼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按規定設立固定網站或開設固定專欄進行信息公開。對開通農業機械化專屬網站的,應在網站首頁醒目位置設立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對沒有條件開通農機化專屬網站的,要在地方政府或農業綜合網站設立固定專欄,公開補貼信息。省級信息公開固定網址或開通固定欄目網址鏈接要主動提交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統壹發布,確保信息公開可通過網址鏈接有效查詢。農業部將把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每季度進行抽查並通報抽查結果,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也要定期組織抽查並通報結果。(五)嚴明紀律,加強監督。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監管,落實國務院“三個嚴禁”、農業部“四個嚴禁”、“八個嚴禁”和《農業部關於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要求。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年內至少組織開展兩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範圍要覆蓋三分之二的地級行政區域或三分之壹的縣級行政區域,並根據農機產品補貼金額確定入戶抽查比例。要加強對各地補貼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市縣兩級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不定期組織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要及時向農業部、財政部和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和各類違規違紀問題查處情況。對全省農機、財務系統問題較大的縣市進行通報,並抄送省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打擊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和騙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落實監督檢查責任制,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加強對金融部門的監管。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的要求,積極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產品種類及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買情況核實等職能。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後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抽查核實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落實工作。深入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延伸績效管理,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監測評價體系。要按照農業部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嚴格落實延伸績效管理要求,認真完成各項任務指標,分步做好延伸績效管理;重視績效考核,及時報告考核結果。嚴格管理補貼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嚴格按照農業部和省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關於補貼產品生產和經銷企業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實行黑名單制度。黑名單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活動;對違規操作涉及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產品資格,違規挪用的補貼資金要全額返還財政部門;建議工商部門對違規違紀情節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協調司法機關處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安排專人受理農民投訴,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壹律壹查到底。對於農民投訴多、服務不到位、產品質量差的產銷企業,以及參與非法經營的產銷企業、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民,壹經查實,將嚴懲不貸。(六)加強宣傳,改善服務。各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要做好對農民的宣傳引導工作,使農民了解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內容、程序和要求。要做好咨詢服務,認真回答問題。高度重視補貼資金的結算和支付,在認真核對收購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時打卡讓農民全價收購補貼資金,讓農民盡快拿到補貼;不同價格購機的省份要加大結算的頻率。補貼實施後,補貼資金每季度至少結算壹次,以減輕農機產銷企業的資金周轉壓力,鼓勵與生產企業結算。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通過預結算的方式加快結算。協調農機企業補貼機具供應,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要依法加強對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管,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反映,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取消其補貼資格,保護農民權益。農機鑒定機構應當規範鑒定行為,嚴格控制鑒定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