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安、保潔等後勤服務的人員,不屬於輔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輔警工作的領導,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人員經費、日常管理和工作需要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輔警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相關工作。第六條輔警實行定額管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實有人口管理、警力配置、管理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嚴格控制輔警規模。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定輔警人員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名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七條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輔警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職責第九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輔警工作:
(壹)窗口服務、證件辦理、證件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信息采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2)計算機網絡維護、通信保障、數據分析、軟件研發、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安全監測、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保管和維護除武器和警械以外的警械;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在文職輔警協助下進行的其他輔警工作。第十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執法工作:
(壹)清查、監控、堵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二)安全檢查,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五)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學品企業的檢查,公共場所吸毒情況的調查;
(六)辦案場所和監管場所的管理服務;
(七)特殊行業、出入境、邊防檢查等相關管理和服務;
(八)受理和報告行政案件,登記案件,接受證據,收集案件信息,調解和送達文書;
(9)社區治理;
(十)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壹)對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和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十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輔警協助的其他執法工作。第十壹條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壹)交通安全、社會治安防範和禁毒宣傳教育;
(二)值班、治安巡邏、治安巡邏;
(三)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和被困人員;
(四)開展110警務相關工作;
(五)根據國家規定可以由在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或以個人名義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