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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查處跨縣(市、區)行政區域、重大復雜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民族鄉、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育、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有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市容整潔,對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及其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投訴或舉報。

鼓勵和倡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參與管理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第八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九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下列原則劃分:

(壹)縣(市、區)、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行政區域劃分;

(2)住宅區、工業區、旅遊區、倉儲區、開發區、科技園按物業管理範圍劃分;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使用範圍劃分。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劃定。責任區負責人按下列具體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公共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住宅區由物業服務機構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辦公、經營場所,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四)報刊亭、信息亭、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變電站、通信接線盒、檢查井、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五)集貿市場、展覽場館、商場、餐館等場所由舉辦者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商業文化、體育、娛樂等。,由經營者或管理者負責;

(七)機場、車站、碼頭、隧道、高架道路、橋梁等城市交通設施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八)江、河、湖、塘等水域和岸線,排汙和排洪溝渠,由管理者負責;

(九)建設用地由建設者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的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應當納入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人的,由業主負責。

責任區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民族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確定。第十壹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壹)市容整潔,無亂裝飾、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懸掛、亂堆放現象;

(二)環境整潔,無裸露的垃圾、糞便、汙水、汙漬、渣土和灰塵,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負責人應當制止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要求行為人清理,並可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