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宅基地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就可以繼承,但是繼承也是有條件的。1.父母是農村戶口,生活在農村,孩子也是農村戶口,壹直生活在農村,同村。這種情況可以遺傳。2.父母是農村戶口,住在農村,孩子是城鎮戶口,不住在農村。這種情況不能繼承,宅基地應該還給集體。3.父母是農村戶口,住在農村,孩子在城市工作,但戶口在農村,同村。這種情況也可以繼承,但必須辦理相關手續。4.如果父母和子女都住在城市,戶口還在農村,可以自願退出宅基地,獲得壹定的補助。5.父母和子女都在城市,戶口不在農村的,以前分配的宅基地收回歸村集體所有。另外,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子是分開的,但是總的來說,土地是跟著房子走的,這個大家應該都知道。,(1)孩子。農村父母死亡後,父母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上有房子的,可以依法由子女繼承,不管子女戶籍是否在本村。房屋存續期間,房屋範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房屋被毀壞。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已在城鎮工作的,其父母死亡後,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歸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房子還存在,就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子的繼承人使用。,(2)親屬。在晚年,壹個孤寡老人的近親,比如他的壹個同齡兄弟,會通過收養或者推門的方式照顧老人的日常生活,那麽老人去世後財產和房子就由這個人繼承。老人沒有至親,但晚年也可以由遠在他鄉的親人照顧。首先妳得征得老人的同意和村上的同意,才能搬到老人家裏和他壹起住。他死後,這個親戚將繼承他留下的全部財產。老人沒有家人,也沒有親戚,壹直壹個人生活。晚年由村上照顧。他死後,他留下的房子會被村上收回,壹般不會有什麽值錢的財產,會被村上那樣留在那裏。(3)家裏只有壹個女兒,已經結婚。壹種情況,女兒結婚,戶口遷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地隨房走”的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子。繼承房屋後,她將間接擁有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種使用權是有限制的。原來的房子不允許改建、新建,只能維修加固。當父母的房子有壹天倒塌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消失了,會被她父母曾經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還有壹種情況,女兒結婚了,戶口沒遷出。那麽女兒還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確認宅基地,然後可以重建房屋或者轉讓給村裏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這裏需要提醒的是,獨生子女並不是父母財產的唯壹繼承人。為了避免父母去世後財產糾紛,最好由父母立遺囑。因為中國遺產的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為第壹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繼承人。,1,已經分了戶,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標準是壹戶壹宅。既然已經分了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繼承。2.已辦理戶籍,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農村宅基地資源日益稀缺。為了保護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不合格的子女不能繼承。3.屬於違章建築的宅基地。未經任何批準,在耕地或空地上建造的房屋。這樣的宅基地不僅不會被確認,還會被村集體強行收回,根本無法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2.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不願意出售的,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不宜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為本市居民的,按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辦理。土地跟著房子走(房產壹體化)。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自己建的,因為有完全的產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然後可以變更房屋所有權,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