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朋友認為,這套房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雙方父母都沒有幫助他們購買這套房產,所以這套房產應該屬於她和女兒,但在辦理繼承手續時不能按照朋友的想法進行;
2.繼承法規定,朋友擁有的財產,50%仍屬於她朋友,但屬於她丈夫的財產,50%需要她、他們的女兒和她丈夫的父母按比例繼承。如果我朋友想得到全部產權,其他法定繼承人必須放棄繼承;
3.公婆的觀點:朋友的公婆認為,這套房真的是給夫妻兩人買的,沒有人送他們白發人送黑發人到退休。我朋友還很年輕,40多歲了,他們也不能要求我朋友不再婚。法律規定他們應該繼承,也就是說他們的兒子可以履行不贍養的責任,但是他們有退休金,有地方可以省吃儉用,他們同意放棄屬於兩位老人的部分,但是他們不接受。
4.最終方案:朋友繼承丈夫名下最後壹套房子的份額12.5%,加上她原來的50%,占62.5%,女兒占37.5%。大家都很開心。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夫妻雙方在努力經營家庭的過程中都積累了壹定的資產,希望能夠贍養父母,但是資產是可以傳遞給小家庭的。因為沒有足夠的繼承法解釋,或者因為他們沒有想過意外的發生,很少有人立遺囑。壹旦發生意外,遺產只能合法繼承,與之前兩人的想法略有出入,只能通過與各繼承人協商解決。
解決這件事的辦法只有壹個:寫遺囑,根據不同情況改。最後繼承只能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當然不是,原因如下。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壹般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簿發生沖突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屬狀況為準。
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證明這套房子的產權歸* * *所有,而非其壹人所有。* * *妳分為* * *妳和* * *妳跟* * *。在登記在夫妻名下的情況下,基於婚姻關系應該屬於* * *妳與* * *所有,每個人的份額不會記載在房產證上。壹般情況下會認為夫妻雙方各有50%的份額。
現在男方死了,女方可以直接接手房子嗎?這個問題要看情況。如果男方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表示死後將自己的股份全部交給女方繼承,那麽女方有權直接接管房屋。至於具體需要通過公證還是訴訟的方式接收,要看所在地的具體規定。
但是,如果男方生前沒有留下遺囑或者留下的遺囑無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根據法律,女方是第壹繼承人,必須有繼承權。如果男方父母不在人世,去世時沒有子女,那麽房子也可以完全由女方接管,因為女方是唯壹的第壹繼承人。如果男方有父母或子女(包括未出生的胎兒),那麽他的父母和子女也是第壹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比如,因為房子本身有50%的份額屬於女方,所以女方、男方父親、男方母親、子女繼承男方50%的份額,每人繼承房子的八分之壹份額。在無差別具體分配的過程中,會考慮每個繼承人的實際情況,對弱者或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給予特殊保護,適當多給點。
房產證上是夫妻的名字,說明這個房產是夫妻的同壹財產。丈夫去世後成為配偶的財產是自然的、合乎邏輯的嗎?妻子能接管房子嗎?這可能是很多人的想法。
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該房產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王先生去世後,其房產將轉為遺產。王先生的遺產不能只有壹方配偶繼承。只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他才能通過繼承程序合法擁有王先生留下的遺產。
確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的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也就是說是夫妻婚姻期間的同壹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雙方各占50%;王先生去世後,王先生擁有的50%應由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有第壹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裏最重要的是第壹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擁有相同的財產,各占50%,妳擁有自己的50%;王先生去世後,王先生50%的財產應由其配偶、健在父母及其子女繼承,而不是由妳壹個人繼承。
如果父母雙方健在,夫妻有壹個孩子,有四個繼承人,王先生遺產的50%應該由這四人繼承,繼承份額應該是均等的。
辦理繼承手續確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需要辦理繼承手續。辦理繼承手續壹般有兩種方式:
壹種方式是公證繼承,憑丈夫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不動產權證書,在當地縣級或市級公證處公證,確定法定繼承人和被繼承的財產份額。
另壹種繼承是訴訟繼承。如果繼承人之間存在繼承分歧,比如妳認為父母出於某種原因無權繼承王先生的遺產,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法院訴訟來確定法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
法院根據法定繼承人最終確定法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出具裁決書,這是法定繼承證據。
經過公證或訴訟確定法定繼承人和繼承份額後,產權證要更名。
帶上公證書,法院的裁定書和產權證,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並直接到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更換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更名完成後,繼承人(新的財產所有人)可以自由處置和處分繼承的財產。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現在丈夫亡故,妻子不能直接接收房屋。她必須辦理繼承手續和法定繼承手續,才能接收房子。
繼承順序是父母、子女、配偶有繼承權,繼承份額對等。
當然,這也是我個人的看法,僅供參考。歡迎大家在下面就這個問題留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互相交流學習。
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現在丈夫已故,妻子可以直接接管房子嗎?這可能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
如果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丈夫先去世,妻子不能直接接管房屋(指將房產證直接登記在妻子自己名下)。房產證登記在夫妻名下,意味著夫妻有財產。
丈夫亡故的,先分財產;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有夫妻雙方的份額比例,房屋歸* * *所有,應按份額比例分割;如果沒有明確說明份額比例,只說明* * *歸* * *所有(這種情況比較常見),那麽房屋歸夫妻* * *和* * *所有,應該平分。
假設本文中的財產為夫妻共有(共同),則50%的財產屬於妻子,50%屬於丈夫的遺產。
王先生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分配;如果王先生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父母、夫妻、子女)繼承。
如果妻子想把房子過戶給自己,需要兩種方法。
第壹,繼承權公證。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房屋由妻子單獨繼承,可以采用繼承權公證的形式,相對簡單(但為了防止地域差異,建議提前咨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接受繼承權公證)。
這就需要所有的第壹順序繼承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書:如果他人同意放棄全部繼承權,房屋可以由妻子壹人繼承。
妻子持繼承權公證書原件等材料,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第二,繼承訴訟。妻子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所有第壹繼承人,要求壹人繼承房屋。
這時,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在其他人同意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出具調解書,確認房屋由妻子壹人繼承。
妻子可以向法院申請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各地情況可能不壹樣,有的地方可以直接憑調解書辦理,有的地方需要妻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會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妻子持有房屋份額較大,法院很可能會判決房屋歸妻子所有,然後妻子按照房屋的評估價格和他人應享有的份額對他人進行經濟補償。
建議:無論如何,能協商解決的,還是要盡量協商解決。無非是壹些經濟補償。壹方給的分少,另壹方給的分多,就解決了。壹旦上了法庭,就說冷語。繼承訴訟可以打官司的是親戚;親人去世已經很難過,但家人還在;不要為了那點小事傷害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房產證是夫妻的名字。房子原則上是夫妻共有的。那麽,丈夫去世時,財產是否直接歸妻子所有?如果想過戶需要辦理什麽手續?下面,我給大家簡單介紹壹下。
妻子不是唯壹的繼承人。如果丈夫去世時父母健在,或者夫妻雙方都有子女,而他沒有立遺囑,只讓妻子繼承遺產,那麽屬於他的那壹份房子就是他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由第壹繼承人的妻子、父母、子女繼承。
按照上述繼承方法,妻子最終得到的份額為1/2+1/8 = 5/8,丈夫、父母、子女各得到1/8的份額。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財產不屬於妻子個人,而是屬於她,丈夫的父母和子女。
妻子是唯壹的繼承人。如果男方去世時父母早已不在,夫妻沒有子女,或者丈夫有遺囑讓妻子獨自繼承遺產,那麽房子就歸妻子壹人所有。
值得註意的是,因繼承發生的不動產權利變更無需登記即生效,即丈夫死亡,房屋自動歸妻子所有,無需到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但如果妻子沒有辦理變更登記,雖然享有房屋所有權,可以自由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沒有完全的處分權,比如轉讓給他人。如果妻子想處分房子,那麽需要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壹般需要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丈夫死亡證明,結婚證。
妳好!
妳不能。千萬不要有這樣的誤解。即使丈夫只有妻子作為繼承人,妻子也不能直接拿房子。
這裏的核心問題是“繼承”的問題——繼承,並不存在所謂的“自然繼承”或“直接繼承”及其可操作性。
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壹方死亡,為什麽另壹方不能直接繼承?不管妳對繼承有什麽想法,妳認為“應該”是什麽,這裏只有壹個法律解釋:
包括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在內的現行繼承法,明確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
那麽,這也意味著妻子不壹定是丈夫遺產的唯壹合法繼承人。
即使妻子生前被遺囑指定為繼承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中只有妻子,妻子也不能“直接收房”——這是遺產繼承過程中被民眾詬病的壹點:妻子必須證明自己是唯壹合法繼承人。
所以,我們又要“回去”了——要征求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或者要找其他繼承人已經去世的各種證明。
繼承最麻煩的,其實繼承最麻煩的,除了手續,就是“人”。這和家庭結構有很大關系。
如果家庭結構簡單
這種“簡單”就是繼承人只有配偶和子女,上壹輩的父母都沒了。
這種家庭結構比較好處理:無非是老婆孩子之間的繼承問題,至少財產不能“跑出”自己的家庭圈子。
麻煩的家庭結構
如果王先生的父母還活著,情況會更復雜。這裏會有兩個結果:
如果沒有協議繼承,依法繼承是不行的,必須有子女的壹份。如果全部給這壹方,需要所有有繼承權的家庭協商同意。
可以接管這所房子
我不明白為什麽用“接收”這個詞。
可能有幾套房子,但沒有實際居住。既然房產證是夫妻名義,壹方死亡,另壹方不“領取”,為什麽還要別人“領取”?
這套房子歸夫妻* * *和* *,各占50%份額。丈夫去世,丈夫的50%是遺產,妻子的50%不是遺產。如果要繼承的話,只會繼承丈夫的那50%。如果妳丈夫沒有遺囑,妳將依法繼承。
如果丈夫的父母還健在,夫妻育有壹子。妻子、獨子、父母為第壹繼承人,四人分割50%財產。
在實際操作中,首先要對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假設這套房子1.20平米,價值1.2萬,60萬老婆= 75萬,1.5萬獨生子女,1.5萬公公,1.5萬婆婆。
如果房屋以654.38+0.2萬元成交,上述四人將分別獲得75萬元、654.38+0.5萬元、654.38+0.5萬元。
妻子出了房子,分別給獨子,公公婆婆1.5萬。
如果公婆放棄繼承權,妻子有地方住,將來把這套房子給獨子做婚房,改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更合適。
不會吧!雖然是兩個人的名字,但是產權只有妳自己的50%,妳老公的50%也只是其中的壹部分,要看家庭成員的多少。如果妳的公公婆婆還活著,他們都有份。如果所有人都放棄繼承給妳,妳要繳納國家房地產所得稅才能擁有除自己收入外的其余轉讓份額!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最近20年,中國的房價像火箭壹樣飆升。有些地方的房價高得嚇人。
當今社會,房子無形中考驗著家庭和睦,考驗著夫妻關系,考驗著兄弟姐妹的感情。
杭州的那位女士被丈夫殘忍殺害,這不得不讓我們想起那兩棟拆遷房。
瘋狂的房價顛覆了我們的價值觀,房價的快速發展無時無刻不牽動著這個社會的神經。
每當我打開電視,就看到各個電視臺播出的家庭矛盾調解節目。毫不誇張的說,90%都是關於爭奪地產的。這也是壹種無奈。
言歸正傳,先說房產證是夫妻名下的。如果丈夫亡故,妻子可以直接繼承嗎?
王先生已故,夫妻名下有壹套房子。怎麽分?只要是婚後取得的房子,都是夫妻共有的,除非有公證書或者遺囑。
婚後取得的房屋,不管房產證上是否有夫妻的名字,如果丈夫亡故,那麽作為妻子,他無權直接繼承全部房產。
王先生已故,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名字。如果已故先生生前就自己名下房屋份額的處置方案留有遺囑,應先按遺囑執行。
如果丈夫亡故,沒有留下遺囑,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先看房產證上是否註明夫妻雙方的份額比例,按照份額比例繼承。
比如這個產權證註明妻子占40%,已故丈夫占60%。那麽已故丈夫60%的產權將由以下三個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
已故丈夫父母的遺產:20%
已故丈夫的妻子繼承遺產:20%
已故丈夫子女的繼承權:20%
如果其中壹人不在人世,那麽這壹方的20%份額將由第壹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平分。諸如此類。
如果王先生身故且未留下遺囑,且該房產證上寫有夫妻姓名,房產證上未註明夫妻共有比例,則默認比例為50%。繼承方式同上,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
王先生去世,妻子獨自繼承。已故丈夫的妻子如果要單獨繼承與丈夫同名的財產,必須先征得其他第壹順序繼承人的同意,然後由所有第壹順序繼承人到場到公證處做棄權公證,壹致同意由已故丈夫的妻子單獨繼承財產。最後,繼承人可以憑公證書到房產的交易部門進行財產分析。
此外,還可以帶著妻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聲稱自己獨自繼承財產。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然後走個調解流程,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調解書。
以上只有在妻子獨自繼承財產且各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實施。
如果對妻子單獨繼承財產有異議,那麽妻子如果想單獨繼承財產,就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決定財產的最終所有權。
大多數情況下,丈夫的死亡由妻子壹人繼承,其他當事人沒有異議。
但是,也有少數繼承人提出異議。這種情況我們很常見。當先生死了,公婆和媳婦爭房產,或者子女和母親爭房產。
通常,他們中的許多人都很匆忙,甚至在新聞、電視和法庭上也是如此。
房子已經到了生活利益鏈的頂端,成了人們每天必談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