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商品住房分配實行“壹戶限購壹次,限購壹套”的政策。符合條件的海口市三類居民家庭和七類引進人才家庭可購買1套,商品住房以100平方米以下住房為主,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全文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項是規範本市住房商品房的管理。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商品房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府辦〔2020〕2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配售和上市。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具有政策保障性質,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邢弢面積和轉讓條件,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的商品住房。
第三條原則本市商品住宅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限制流通、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保障性商品房的具體組織實施。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安居型商品房的相關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保障性商品房的具體組織實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和調整商品房銷售均價,負責商品房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做好住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資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安排住宅商品房的建設用地及其供應,並負責為購房對象提供房屋產權登記。
市委人才開發部負責提供引進人才的證明文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市公安部門負責提供訂戶的戶籍和居住信息。
市民政部門負責提供認購者的婚姻狀況證明。
市退伍軍人事務局負責提供撫恤、補償和優撫證明。
市稅務部門負責提供申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息。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年度建設計劃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開發、衛生、教育等產業園區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產業政策和商品住宅需求,組織編制本市商品住宅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住房納入本市住房總體管理範圍:
(壹)根據全市住房建設計劃,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住房用地,並由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企業開發建設住房。
(二)根據全市住房需求和住房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企業利用未利用的存量商品房用地進行建設或改造現有商品房籌集住房。
(三)按照規定由政府納入統籌管理的其他商品房。
第七條向當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新出讓住宅用地建設住宅的項目,在供應住宅用地時,應當優先保證住宅用地供應,住宅用地應當全部用於住宅建設,並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住宅商品房建設不受本市商品房年度實施計劃的限制。
第八條招拍掛條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招拍掛方式出讓住宅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結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住宅商品房銷售對象、銷售價格、戶型、產權限制、建設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載入交易文件進行競價, 招拍掛作為項目土地出讓條件,並納入土地交易後與土地競得人(中標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
投標人(競買人)提交書面投標材料和投標申請書時,還須提交保證按要求組織開發建設的承諾書。
第九條單套住宅商品房建築面積以100平方米以內為主,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綜合考慮建設成本(包括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成本、投資利息、稅費等)等因素。),房價收入比和商品房市場價,並確定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在土地上市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在項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的前提下,銷售價格應明顯低於同區域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壹條住宅商品房的建設和銷售方式應當采用全裝修和裝配式建築的形式。具體建設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新租賃的保障性商品房建設用地以現房形式出售的,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現房銷售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壹戶壹檔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市政府統籌管理的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實行統壹管理,會同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建立本市保障性商品房房源項目信息、房源供應、申請審核和配售信息電子檔案。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和安置信息要符合壹戶壹檔的要求,確保滿足查詢和信息公開的需要。
第三章申請和審查
第十三條本市購買住宅商品房的條件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
(壹)在本市城鎮就業的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購買本市保障性商品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取得本市戶籍,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或購房記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住房1套且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的。
2.2020年4月28日以後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市連續納稅和繳納社保36個月以上(含),居住540天以上(含),在本省城鎮無房且無購房記錄,或者在本省城鎮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住房面積。
3.未取得本市戶籍,家庭成員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60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900天以上(含),在本省城鎮無住房、無購房記錄。
(二)在本市城鎮就業的引進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購買本市保障性商品房。
1.本人取得本市戶籍,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24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360天以上(含),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房且無購房記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住房面積。
2.未取得本市戶籍的各類引進人才,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36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540天以上(含),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房且無購房記錄。
3.由省外遷入海南的企業總部或地區總部的隨行員工,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12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180天以上(含),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或購房記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住房1套,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住房面積。
4.經認定為綜合性總部企業且符合我省規定的人才引進標準的員工,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12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180天以上(含),且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或購房記錄。
5.被認定為地區總部、高成長性總部、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或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單位的員工,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資格,本人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12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180天(累計)
6.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靈活引進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就業3年以上、服務1年以上,本人在本市納稅、社保12個月以上(含),實際居住180天以上(含),家庭成員在本省城鎮無住房、無購房記錄。
7.本人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和社保12個月以上(含),通過公開招聘或組織調動方式,公開招聘、公開調動、調入本市(含中央駐邛崍單位、省直單位)的公務員和進入本市事業單位(含中央駐邛崍單位、省直單位)及法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本人實際居住180天。
本條所說的實際居住時間,按照應納稅額和社保時間的壹半計算。2020年4月28日前,納稅和社保時間已達到規定的,不再核實實際居住時間;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須核實2020年4月28日以後的納稅和社保時間對應的實際居住時間。
本條所稱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包括二手房和轉讓房。
第十四條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為* * *同壹申請人。
未成年子女列為* * *同申請人,不影響其成年後單獨組成家庭或達到規定年齡後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住房。
引進人才和年滿28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保障性商品房。
第十六條分配限價房實行“壹戶限購壹套”。
申請家庭房改的家庭成員已購買公有住房、職工集資合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關聯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不得申請購買住宅商品房。
申請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的,可以申請購買保障性商品房,但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補貼。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住房面積為家庭成員人均自有住房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核定:
(壹)自有住房產權已登記的,按登記面積核定;
(二)在本市自有房屋產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
申請人家庭成員自有房屋無產權登記的,房屋所在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出具住房狀況相關證明。
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以市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由市政府公布實施,進行動態管理和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輪候住房型商品房實行輪候制度,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按照申請人取得住房型商品房準購資格和優先保障的順序實施輪候登記管理。輪候登記信息應當公開,接受監督。
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將本轄區住房保障對象的輪候登記情況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並做好保障信息管理的銜接工作。
第十九條申請材料申請購買住宅商品房的,應當提交《海口市住宅商品房申請表》、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和人才身份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應當提供原件,經核實後留存復印件。
申請人在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同時,應當當場簽署誠信聲明,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並同意接受住房情況核查。
申請人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可以優先安置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復審程序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受理輪候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1)應用。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海口市住房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驗收。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3)復習。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部門調查、信函、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通過內部流轉。戶籍、社保、個稅、產權登記、婚姻、人才認定等相關職能部門應通過政府信息交換提供相關信息或在五日內出具明確的核查結果。
(4)宣傳。經調查,符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區政府網站和本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限不得少於七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符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5)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核準,發放《住宅商品住房準購通知書》(以下簡稱《準購通知書》)。
(6)住房總體規劃。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定期對取得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的住房需求進行分類登記,並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住房情況和申請人的總體情況進行安置。
第二十壹條優先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安置住宅商品房:
(壹)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伍軍人;
(三)目前居住的房屋已被鑒定為應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度殘疾人或者屬於優撫對象的;
(五)按照規定可以優先獲得住房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輪候信息公開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將符合輪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 *同申請人的相關信息通過統壹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配售
第二十三條商品住宅的分配範圍應當面向全市輪候配售。企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或存量商品房改造的住房,可優先安排給企業輪候安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定比例的房源,向本市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定向配售。
第二十四條配售方案安居工程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安居工程可售房源和輪候登記情況,制定安居工程配售方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配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擬銷售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銷售價格等;
(二)配售範圍和具體條件;
(三)配售股份的方式和程序;
(四)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方式;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資格審查住宅商品房配售前,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配售對象進行資格審查,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簽約申請人按照分配方案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選定分配房源數量後,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簽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合同。
申請人按照約定的方式和程序選定分配房源號後,未簽訂以房換房房屋買賣合同的,視為申請人放棄以房換房購房資格。放棄本次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參加下壹期住房配售。但申請人按規定方式和程序兩次選房號後,因自身原因未能與建設單位簽訂保障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取消其認購資格。
第二十七條房屋銷售合同備案應使用統壹格式合同,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房屋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管理的組織實施。
第五章產權限制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條上市交易條件在本省納稅、社保滿十五年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自購房合同備案之日起滿十年的申請人,可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閉環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但因企業搬遷、工作變動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購房人應當符合申請購買商品住房的條件。購房人不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商品住房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產權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死亡,導致購房人所購房屋權利繼承,繼承人將該房屋上市的,參照本辦法對購房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上市交易和收益共享的商品住宅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並辦理下列手續後,方可上市交易:
(1)按比例繳納增值收益,政府份額比例按照購房合同規定的原購房價格與滿足上市交易條件後住房持有期扣除額的優惠比例確定(每年按1%扣除);
(二)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註銷原房地產權屬證書上的註記,取得該房屋完整的產權。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定向商品住房的權屬證書上註明“房屋定向商品住房”字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價格監管商品住宅配售應當明碼標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商品房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建設單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的法律責任申請人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住房狀況等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駁回其申請,拒絕受理其住房申請。
申請人已經接管住房的,責令申請人騰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其指定單位按原價收回已購住房,並考慮折舊等因素。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請。騙購保障性商品房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信用管理申請人和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在本部門網站上公示,並將公示內容抄送所屬單位和相關信用平臺進行信用監管。
第三十六條受理住房保障舉報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實施機構應當設置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接受對本市商品住宅住房保障實施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負責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實施機構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商品住宅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九條特別適合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居住的商品房,由市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