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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智能建築設計標準介紹?

最新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由中國規劃出版社出版。以下是仲達咨詢邊肖公司編制的《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的相關內容:

最新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的基本概況;

最新智能建築設計標準共分13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設計要素(智能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信息應用系統、建築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機房工程、建築環境)、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文化建築、媒體建築、體育建築、醫院。以下是具體內容:

現批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314-2015,自2015 11起實施。其中,第4.6.6條和第4.7.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T50314-2006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

1的壹般規則

1.0.1為滿足智能建築工程設計的需要,特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於各類智能建築工程,其他工程也可借鑒。

1.0.3本標準根據各項目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投資標準,將智能建築分為A、B、C三個等級,其中A類適用於智能系統標準較高且完備的建築。B級,適用於基礎智能系統、綜合性強的建築;C類,適用於有部分主體智能化系統且有發展擴建需求的建築。

1.0.4智能建築工程設計中,應采用先進、成熟、實用的技術;對集成的子系統進行統壹管理和監控;采用的系統和設備應滿足標準化和開放性的要求,並具有可擴展性和靈活性。

1.0.5智能建築工程的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工程設計規範和規定。

2信息交流

2.1壹般規定

2.1.1信息通信設備系統應能為建築物內的業主(管理人)和租戶提供最快捷有效的信息服務。

2.1.2信息通信設備系統能夠具備對來自建築物內外的各種不同信息進行收集、處理、存儲、傳輸、檢索和提供決策支持的能力。

2.2設計要素

2.2.1程控交換機系統應根據用戶需要配備相應容量(門數)的系統設備。程控交換系統可以是建築物內的專用PBX、端局、本地電話網內的支局,也可以是能實現數模轉換的用戶電路終端設備。PBX系統應是數字化的,具有計算機話務員服務、轉租用戶服務、電子目錄服務、直撥或撥出服務、自動計費功能等功能。根據用戶需要,PBX系統應配備光纜接口、ISDN接口、X 25接口、衛星通信接口、數據通信接口(異步和同步)等通信接口。

2.2.2語音郵件、電子郵件、語音應答(語音服務)和可視圖文(視頻服務)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2.2.2.1語音郵箱系統具有存儲外來語音並使語音郵箱的用戶能夠通過郵箱密碼提取消息的功能。

2.2.2.2電子郵件(e-mail)系統具有存儲和提取文本、傳真、電傳和其他郵件的功能。

2.2.2.3語音應答(語音服務)系統具有被詢問信息和及時響應服務的功能。

2.2.2.4可視圖文(視頻服務)系統具有通過專用終端或微機終端在數據庫中檢索動態圖形信息的功能。

2.2.3小區域內(建築物內)的無繩通信(電話)系統,當主叫(主叫或被叫)不在自己的辦公室,而在小區域內的其他地方時,具有通過該系統進行雙向通信的能力。

2.2.4可視電話和視頻會議系統可以通過采用視頻壓縮技術的設備向用戶顯示遠近可觀察的圖像,並進行同步通話。

2.2.5衛星通信系統應具有向用戶提供圖像和數據通信的功能。

2.2.6 * *天線電視系統(含閉路電視系統)應集中向用戶提供本地電視節目和樓宇閉路(自制)電視節目,並連接衛星通信系統,向用戶提供國內外未加密或加密的電視節目和加密數據信息。

2.2.7公共廣播尋呼系統應為建築物內的公共場所提供優雅舒適的開放式和封閉式多源信號節目和公共尋呼信息。結合緊急廣播系統,在發生事故時進行緊急廣播尋呼。

2.2.8建築物內的信息管理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2.2.8.1壹個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統應該有物業管理子系統、綜合服務管理子系統、信息數據庫管理子系統。

2.2.8.2物業管理子系統應具備建築物內各種設施的數據管理、運行狀態和維護管理等功能。

6綜合布線系統

6.1壹般規定

6.1.1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建築網絡布線的要求,綜合布線系統應支持語音、數據、圖像、監控系統中信號傳輸的要求。

6.1.2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應具有開放性、靈活性和可擴展性。

6.2個設計元素

6.2.1綜合布線系統應根據實際需要設計。

6.2.1.1基本型:適用於配置標準較低的車站,組網使用銅芯電纜。基本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置

(1)每個工作站(區)有壹個信息插座;

(2)每個工作站(區)有壹條水平配線電纜(4對非屏蔽雙絞線)引至樓層配線架;

(3)每個工作站(區)的主幹電纜(即從樓層配線架到機房主配線架的電纜)至少有2對雙絞線。

6.2.1.2增強:適用於中等標準配置的場合,有靈活擴展的空間,采用銅芯電纜組網。增量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置:

(1)每個工作站(區域)至少應有兩個信息插座;

(2)每個工作站(區)的每個信息插座有壹根獨立的水平配線電纜(4對非屏蔽雙絞線)引至地面配線架;

(3)每個工作站(區)的幹線電纜(即從樓層配線架到機房主配線架的垂直幹線電纜)應至少有3對雙絞線。

6.2.1.3集成型:適用於配置標準較高的場合,系統采用銅芯電纜和光纖電纜組網。綜合布線系統的配置:

(1)每個工作站“區域”應至少有兩個信息插座(或多插孔雙介質混合信息插座);

(2)光纜配置在水平電纜、垂直幹線電纜和室外連接電纜系統中;

(3)每個工作站(區)的主幹電纜中有3對雙絞線電纜(即從樓層配線架到機房主配線架);

(4)每個工作站(區)在建築綜合體的電纜中配備2對雙絞線電纜(至建築外部)。

6.2.2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標準應根據語音、數據、圖像和監控信號的傳輸要求綜合考慮。

6.2.3綜合布線系統工作站(區)信息終端各端點的平面布置應根據各建築內不同的使用要求進行布置。

6.3設計標準

6.3.1壹級標準

6.3.1.1商住樓和辦公樓(綜合樓)

(1)綜合布線系統設計(連接)包括:語音、數據、圖像、監控、安防、對講尋呼、時鐘、廣播、火災報警等系統;

(2)綜合布線系統工作站(區)的信息終端(單孔)布置在壹個平面內,商住樓每20m2應有3 ~ 4個端點,辦公樓(綜合樓)每20m2應有4 ~ 5個端點。

B級標準

6.3.2.1商住樓和辦公樓(綜合樓)

(1)綜合布線系統設計(連接)包括:語音、數據、安防、對講尋呼系統;

(2)綜合布線系統工作站(區)的信息終端(單孔)布置在壹個平面內,商住樓每20m2應有2 ~ 3個端點,辦公樓(綜合樓)每20m2應有3 ~ 4個端點。

C類標準

6.3.3.1商住樓和辦公樓(綜合樓)

(1)綜合布線系統設計(連接)包括:語音和數據系統;

(2)綜合布線系統工作站(區)的信息終端(單孔)平面布置壹般可考慮商住樓每20m2應有兩個端點,辦公樓(綜合樓)每20m2應有兩個或三個端點。

7智能系統集成

7.1壹般規定

7.1.1建築智能化系統集成應具備各類智能化系統信息的采集和各類信息的綜合管理。

7.2設計要素

7.2.1系統集成要收集樓內外的各種信息。

7.2.2系統應能全面管理建築內的所有智能系統。

7.2.3 .建築物內的各種網絡管理必須具有較強的信息處理和數據通信能力。

7.3設計標準

7.3.1壹級標準

7.3.1.1必須有智能系統的集成。接口應標準化,信息交換和通信協議(接口、命令等。)之間的智能系統應該實現。

7.3.1.2建築物內的各種網絡管理必須具有較強的信息處理和數據通信能力。

B級標準

7.3.2.1要有智能系統的集成,接口要標準化、規範化,實現信息交換和通信協議(接口、命令等。)在智能系統中。

7.3.3 C級標準

7.3.3.1應與智能系統集成。

8電源

8.1壹般規定

8.1.1本章適用於各種智能建築中智能系統設備的供配電設計,供電應安全可靠。

8.2設計要素

8.2.1電源:智能建築中的智能系統設備除了共用電源外,還必須配備備用電源。

8.2.2供電容量:應預留變配電設備的備用容量或平面位置。

8.2.3供電質量:重要的智能系統設備應配備穩壓(或穩頻)裝置和UPS電源。

8.2.4幹線系統:應有獨立的管道間,電力系統和弱電系統分開敷設。

8.3設計標準

8.3.1壹級標準

8.3.1.1電源:電源應有兩個獨立的電源,並設置壹套自備發電機組。

8.3.1.2供電容量:應能滿足未來用電設備和用電量增加的需要,變電站設計時應留有足夠的空間供未來擴建。

8.3.1.3供電質量:必須滿足以下要求:電壓波動不大於15%,頻率變化不大於0.5Hz,波形畸變率不大於8%,允許停電持續時間為4 ~ 200 ms。

8.3.1.4幹線系統:對於智能化系統設備,必須采用專用供電幹線供電,對於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應設置專用變壓器。電力幹線和弱電幹線應設置獨立的管間,並為管道尺寸和水平出線位置留有足夠的余量。

8.3.1.5用戶配電箱:每個租賃單元應配備壹個配電箱,並為配電線路預留足夠的備用線路。

8.3.1.6接地:可采用共用接地,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ω。接地幹線應引至各樓層管室內的接地端子排和各承重單元內的配電箱或端子(其他接地見相關標準和規範)。

8.3.1.7樓層布線系統應滿足未來增加或變更的需要,采用靈活度高的雙樓層布線方式。

8.3.1.8吊頂布線系統:電纜橋架或線槽安裝在吊頂內,線槽安裝在吊頂與地板之間。

8.3.1.9電源插座:容量:辦公室設計數量應大於60VA/m2;辦公室數量應大於20//100m2(插座必須配接地極)。

B級標準

8.3.2.1電源,應有兩個電源,宜設置自備發電機組。

8.3.2.2供電能力:變電站的設計應滿足未來擴建的可能性,並預留壹定的空間。

8.3.2.3供電質量:產品無明確要求時,應滿足以下要求:電壓波動不大於5%,頻率變化不大於0.5 Hz,波形失真率不大於8%,允許停電時間為4 ~ 200 ms

8.3.2.4幹線系統:智能系統設備采用專用電源幹線。

電力幹線和弱電通信幹線應設置獨立的管道間,管道與水平出線位置之間應留有壹定余量。

8.3.2.5用戶配電箱:租賃單元的用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在公共區域,並在配電出線路上預留足夠的備用電路。

8.3.2.6接地:可采用組合接地極,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ω。接地幹線應引至各樓層管室內的接地端子和各租賃單元內的配電箱或端子(其他接地參見相關標準和規範)。

8.3.2.7地板布線系統:采用地板配管、地板接線盒、地毯軟排線、蜂窩接線盒等布線系統。

8.3.2.8吊頂布線系統:電纜橋架或線槽應安裝在吊頂內。

8.3.2.9電源插座:容量:辦公室應按40VA/m2以上設計。數量:辦公室數量應大於15//100m2(插座必須配接地極)。

C類標準

8.3.3.1供電:單回路供電是可以的,但必須預留備用電源的進線路徑。

8.3.3.2供電能力:設計變電站時,應根據壹級變壓器的大小預留空間。

8.3.3.3電源質量:應滿足產品要求。

8.3.3.4幹線系統:對於智能系統設備,配電幹線應與總電源回路共用。

8.3.3.5用戶配電箱:各租賃單元的用戶配電箱應集中布置在公共空間,並為配電線路預留壹定的備用線路。

8.3.3.6接地:可采用組合接地極。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ω,接地幹線引至各層管道間內的接地端子排(其他見相關標準規範)。

8.3.3.7地板布線系統:采用地板配管、地板線槽、地毯軟排線、蜂窩線槽等布線系統。

8.3.3.8吊頂布線系統:吊頂內預留壹定空間,方便日後布線。

8.3.3.10電源插座:容量:辦公室應設計為30VA/m2以上。

數量:辦公室數量應大於10//100m2(插座必須配接地極)。

9環境

9.1壹般規定智能建築的環境設計應為人們提供舒適高效的工作環境。

9.2設計要素

9.2.1建築的空間應該具有高度的適應性、靈活性和創造性。

9.2.2室內空調應滿足環境舒適性的要求。

9.2.3視覺照明應滿足人的美感,保證人的生理和心理舒適,保護視力。

9.3設計標準

9.3.1壹級標準

9.3.1.1建築的空間環境

(1)吊頂高度不應低於2.7m

(2)應鋪設架空地板或網絡地板,以方便地下布線。

(3)智能系統的網絡布線應預留足夠的豎井和空間。

(4)室內應鋪設防靜電防塵地毯。

(5)室內裝修要合理組合色彩。(6)應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聲,防止噪聲擴散。

9.3.1.2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要達到的主要指標是:含塵量mg/m3 ≤ 0.15co含量ppm <10 CO2含量ppm <1000溫度℃冬季22/夏季24濕度%冬季≥45/夏季≤55氣流米/秒

(2)上述指標應能自動調節和控制。

9.3.1.3視覺照明環境

(1)水平照度不應小於750lx,對於顯示屏集中的場所,垂直照度應在3001x左右。

(2)燈具的布置應模塊化。

(3)燈具應無眩光,辦公空間應100%無眩光。

(4)照明控制應自動控制重要場所的照度,工作面的照度不應隨環境照度的變化而變化。

B級標準

9.3.2.1建築空間環境

(1)吊頂高度不應低於2.6m

(2)應鋪設架空地板或網狀地板。

(3)為智能系統預留豐富的豎井和空間。

(4)室內應鋪設防靜電防塵地毯。

(5)室內裝修要合理組合色彩。

(6)應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噪聲,防止噪聲擴散。

9.3.2.2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要達到的主要指標:溫度℃,冬季18/夏季26%濕度%,冬季≥30/夏季≤60。

(2)上述指標應能自動調節和控制。

9.3.2.3視覺照明環境

(1)顯示屏集中的工作場所,水平照度不應小於7501x,垂直照度應在2001x左右。

(2)燈具布置無方向性,應與室內家具、工作臺相結合,以間接照明為主,直接照明為輔。

(3)應選擇眩光指數為1或無眩光的燈具。

(4)照明控制應是自動的,當房間功能或間隔變化時,控制能靈活變化。

C類標準

9.3.3.1建築空間環境

(1)天花板高度不應低於2.5m

(2)樓板應滿足預埋地下線槽(管)的要求。

(3)應為智能系統預留所需的布線井和空間。

9.3.3.2室內空調環境

(1)空調設計的主要指標應為冬季溫度℃18/夏季27%濕度≤65。

(2)上述指標應能自動調節和控制。

9.3.3.3視覺照明環境

(1)顯示屏集中的工作場所,水平照度不應小於5001x,垂直照度應在1501x左右。

(2)燈具的布置以直線型為主。

(3)選擇眩光指數為二級的燈具,以直接照明為主,間接照明為輔。

(4)照明控制應靈活,易於操作。

附錄a本標準中所用術語的描述

A.0.1為了便於在執行本標準的規定時區別對待,對需要嚴格程序的詞語解釋如下:A.0.1.1表示必須做的詞語:肯定詞用“必須”;否定詞是“禁止”。

A.0.1.2表示嚴格,正常情況下應該做到:正面詞是“應該”;否定詞是“不應”或“不應”。

A.0.1.3表示允許壹點點選擇,條件允許時應該先做的詞:正面詞是“適當”或“可能”;否定詞是“不合適”。

A.0.2必須按照其他相關標準和規範實施的措辭為“按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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