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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柴油機動車輛尾氣汙染防治措施

第壹條為了防治柴油機動車排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柴油機動車輛排氣汙染的防治。

本辦法所稱柴油動力移動源,是指以柴油為動力源的重型柴油車、越野移動機械和船舶。

本辦法所稱越野移動機械,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駛並裝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物料搬運機械、機場地勤設備、發電機組等機械設備。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柴油機動車輛排氣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保障資金投入,完善監督管理制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柴油機動源排氣汙染防治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生態環境部對轄區內柴油機動車輛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柴油機動源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柴油機動車輛排氣汙染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基於政府數據共享平臺,建立柴油車移動源排氣汙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統,整合防治政策、排放標準、登記註冊、定期檢測、監督抽檢、維護管理、分級管理和行政處罰等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和實時更新。第六條本市實行柴油移動源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大氣汙染物排放狀況,將在用柴油移動源分為低、中、高、超標四個排放等級。具體分級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排放標準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保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在用柴油機動源分類管理目錄和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第七條分類管理目錄應當根據定期排氣汙染檢測或者監督抽檢的結果,確定在用柴油動力移動源的排放水平,並進行實時更新和調整。首次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分類,如果沒有排氣汙染檢測信息,可以按照工廠設定的排放階段進行分類。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首次納入分類管理名錄或者更新調整的信息及時告知柴油動力移動源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柴油動力移動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認為分類結果與實際排放情況不符的,可以申請排氣汙染檢測進行驗證。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柴油動力移動源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主動申請汙染物排放檢測。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低排放移動源,限制發展高油耗、高排放移動源,依法推進高排放移動源的淘汰、替代或者尾氣處理和改造,減少化石能源消耗。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排放、超標排放的柴油動力移動源的監管,加大監督抽檢頻率。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推進清潔生產和開展評選優秀文明工地、綠色單位等活動時,應當提出實現柴油動力移動源低排放的具體要求。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涉及柴油動力移動源的,該移動源應當符合低排放要求;購買的柴油動力移動源非低排放的,應當進行改造;如果采購項目或服務中使用的移動源是非低排放的,應鼓勵供應商進行治理和改造。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低排放的移動源。第十條柴油移動源不得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在用重型柴油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排氣汙染檢測。只有通過檢查的人才能開車上路。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對大氣汙染物排放超標的在用機動車船,應當予以維修或者采用汙染控制技術;經維修或者采用汙染治理技術後,仍不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不得運營。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和調整高排放重型柴油車禁止通行區域、高排放越野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公路、城市道路等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在高排放重型柴油車禁行路段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標線。

施工單位應當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行區域的施工現場設置相關禁行警示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