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落實國家鼓勵軟件出口的各項政策,加強軟件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通關或網上傳輸等方式向境外出口軟件產品、轉讓軟件技術及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壹)軟件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二)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嵌入信息系統或者設備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與信息和數據相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開發、存儲和聯網的時序、數據處理、制表和數據處理服務,代人對相關設備的持續管理,硬件咨詢,軟件安裝,根據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寫程序系統,維護計算機及外圍設備,以及其他軟件處理服務;
(四)隨設備出口和其他形式的軟件出口。
第三條凡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軟件企業,註冊資本100萬元,均可享有自營出口經營資格,並應按屬地原則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廳(委、局)登記。
軟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信息部發〔2000〕968號)進行認定。
第四條為加強政府部門間的業務協調,實現對軟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外匯指定銀行聯合成立“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
第五條軟件出口合同生效後,軟件出口企業應當在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進行網上登記。並按屬地原則,持有效的軟件出口合同原件到當地外經貿廳(委、局)領取《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
軟件出口企業應在軟件出口合同中明確軟件出口模式:“通關模式”或“網上傳輸模式”。
第六條各地外經貿廳(委、局)負責本地區軟件出口的管理工作。根據軟件出口企業提交的軟件出口合同原件,對軟件出口合同網上登記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經核實後為企業發放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
對於中央管理的企業,外經貿部委托地方外經貿廳(委、局)按屬地原則對其軟件出口合同網上登記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頒發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
第七條“通關”軟件出口管理。
(壹)具有實物介質並經海關驗放出口的軟件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軟件出口申報手續時,應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簽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有效的軟件出口合同(原件)和出口收匯核銷單。海關應當按照海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相應的通關手續。
(二)軟件出口企業收匯後,外匯指定銀行應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為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
(三)軟件出口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軟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發票等單證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經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審核後,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並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章。
(四)軟件出口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軟件出口合同(原件)、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章、增值稅發票、稅票等單證到稅務局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稅務局經“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第八條“網上傳輸模式”軟件出口管理。
(壹)通過互聯網傳輸的軟件出口,軟件出口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和有效的軟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收匯手續。
(二)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核實軟件出口合同的有效性和軟件出口方式後,銀行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並出具軟件出口收匯證明。
第九條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和《國家秘密技術目錄》的軟件技術和產品的出口,按照《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執行。
第十條軟件出口統計包括:軟件企業自營出口經營權統計、軟件出口合同統計、軟件通關出口統計、軟件網上傳輸出口統計、軟件出口收匯統計。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信息產業部、海關總署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的統計工作,並將統計數據匯總至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技司)。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對上述統計數據進行綜合匯總和分析,並定期公布。
第十壹條凡在“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中心”登記並領取《軟件出口合同證書》的企業,均享受國家軟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條軟件出口企業偽造軟件出口合同、虛報或違反有關規定的,壹經查實,將給予警告、暫停直至撤銷其自營出口業務資格的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與《關於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發[2000]680號)同時執行。與本辦法不壹致的規定,按本辦法執行。
軟件出口合同登記
工作基礎
為落實國家對軟件出口的各項鼓勵政策,加強對軟件出口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有關規定,2001年,外經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軟件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詳見(外經貿部[2006 54 38+0]604號),2006年。商務部等八部委制定了《關於發展軟件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指導意見》。詳見(宓尚貿發[2006]520號),要求繼續執行外經貿[2006 54 38+0]604號文件
2007年,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實行服務外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宓尚貿易[2007]12號)明確指出,服務外包統計管理系統和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系統運行在同壹平臺上。企業在登錄合同信息時,在“合同類別”中選擇相應的類別,以區分軟件出口合同和服務外包合同。新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管理制度要求企業對軟件出口合同協議和執行分別進行登記,提交方式和時間與服務外包合同相同。軟件出口企業對合同協議進行登記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發放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合同執行完畢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將根據實際執行額簽發《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並對每次執行簽發壹份證書。
20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服務外包統計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服貿函[2065 438+00]880號)再次明確,企業使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與統計系統(報送)》進行網上申報;商務部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使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與統計(管理端)”和“軟件出口業務管理與統計系統”進行網上審核。
註冊對象
軟件出口實行合同登記管理,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經濟貿易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通關或網上傳輸等方式向境外出口軟件產品、轉讓軟件技術和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壹)軟件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二)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嵌入信息系統或者設備的軟件,或者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與信息和數據相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開發、存儲和聯網的時序、數據處理、制表和數據處理服務,代人對相關設備的持續管理,硬件咨詢,軟件安裝,根據客戶要求進行設計、開發和編程,維護計算機及外圍設備,以及其他軟件處理服務;
(四)隨設備出口和其他形式的軟件出口。
在線註冊
企業用戶通過公共互聯網登錄系統時,使用系統前必須進行註冊,經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進入系統。
企業簽訂合同後,需要在系統中錄入合同的相關信息,包括合同基本信息和合同執行情況表。
企業合同提交後,可以通過合同狀態查詢查看合同的處理情況;還可以查看輸入的合同信息,打印合同信息和情況信息。
接收
企業應在網上登記執行金額後5日內向市商務委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合同批準後,企業可領取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
1.網上打印合同信息表並加蓋單位公章;2.軟件出口合同復印件,加蓋騎縫章;3.首次辦理合同登記的企業,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批準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生產
市商務委收到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並核對無誤後,打印《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
企業憑《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變化
已登記的軟件出口合同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已登記的出口合同終止的,應當及時向市商務委備案。
辦理時限和承諾
1.企業提交相關材料後3個工作日內,市商務委將給予答復。
2.市商務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軟件出口管理職責時,有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