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轉讓統計信息產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受委托進行專項統計調查或者對現有統計資料進行開發和再加工;
(三)舉辦統計信息交易會;
(四)發布統計信息;
(五)統計信息咨詢;
(六)利用統計信息進行評價活動;
(七)為固定的統計信息交易場所提供服務;
(八)統計信息交易中介服務;
(九)統計信息網絡及傳輸技術服務;
(十)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形式。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利用統計信息過程中,不得侵犯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以任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統計信息必須真實,不得提供虛假的統計信息,不得提供違反統計標準、統計方法、統計制度和其他統計技術要求的統計信息。第七條國家統計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統計信息咨詢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國家統計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管理統計信息咨詢服務的職責是:
(壹)制定統計信息咨詢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制定統計信息咨詢服務的管理政策;
(三)審查統計機構和類似統計信息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
(四)監督檢查統計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動;
(五)培訓統計信息咨詢服務業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
國家統計局可以制定統計信息服務業管理的行政法規。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行使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職責。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統計信息咨詢服務,應當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協調下進行。第十條任何從事統計信息咨詢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接受統計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第十壹條統計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和公務人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各種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統計信息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轉讓統計信息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必須納入統計預算管理。
統計信息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機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可以從事統計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具有統計員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非國家公務員,可以申請設立統計員事務所及類似的統計信息服務機構。第十三條統計員辦公室和類似的統計信息服務機構可以合夥建立。第十四條統計員辦公室和類似的統計信息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壹)註冊資本不少於十萬元人民幣;
(二)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具有統計員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三)可靠的統計信息來源、信息處理設施和能力。
負有限責任的統計機構和類似的統計信息服務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十五條設立統計機構和類似的統計信息服務機構,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發給營業執照。申請設立公司,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第十六條統計事務所及類似統計信息服務機構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壹)根據統計信息管理部門的授權,由統計信息管理機構組織對各評價地區、行業和企業的統計數據真實性進行技術鑒定;
(二)統計信息咨詢服務;
(三)接受統計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有償承擔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單位的統計業務活動;
(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