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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內容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第四條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制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和計價規則,編制建設工程消耗指數,為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依據。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收集和發布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的市場價格、工程造價平均指數、價格變動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提供定價參考。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謀取非法利益。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主要包括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工期、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統壹基價表和計價表)、費用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和補充定額,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六條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應當以工程計價為基礎,參考建設期內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進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設計概算作為投資和造價控制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當由註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工程師在批準的設計預算內,根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編制。

第九條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額計價方式,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但是,兩種計價方式不能在同壹個項目中混用。

第十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款和中標價款應當壹致。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也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不符的協議。

第十壹條《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下列工程造價事項作出約定: (壹)工程合同價款;(二)預付工程款和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期限和方式;(3)工程量清單中設計變更、錯項、漏項和計算錯誤的確定,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工期要求和相應價款的支付方法;(四)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返還期限;(五)工期和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措施;(六)設備、材料價格變化風險的範圍和程度,以及工程合同價格超出約定範圍和程度時的調整方法;(七)竣工結算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保險費用;(九)與合同履行和價款支付有關的擔保事項,工程計價爭議的解決辦法;(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事項。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縣級以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商務標和中標人的電子數據。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和補充協議,應及時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13條當合同價款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時,承包人應在14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調整的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後將調整後的金額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按合同約定辦理。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未確認或提出意見,視為同意調整。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或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調整所涉及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為承包人、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代表簽字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結算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以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除發包人和承包人有合同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後,有條件的可直接進行審查,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視為批準。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客觀、公正地審核工程竣工結算,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初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收到後15天內,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反饋批準或修改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通過。

第十八條工程結算審查完成後,發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工程結算款,不得拖延支付。

承包人在獲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後,應當優先支付工人工資。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結算活動中發生的爭議,由承包人和發包人根據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確認後,由承包人在10日內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審核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施工許可證;(2)工程結算文件;(三)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證書;(四)工程價款支付證明;(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壹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自收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施工合同》的備案,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1)工程建設合同中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二)竣工結算是否按合同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核;(3)編輯單位和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要求;(四)審查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的繳納情況。

竣工結算文件的備案和審查符合有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應當備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

第二十二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竣工驗收不予備案。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並簽字後,將作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確認簽字,並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後,作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應當遵守相關專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咨詢服務,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供信息和相關報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凡本省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件。不符合的,不得用於本省的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修改。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計價依據進行計價活動的,由項目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和30000元罰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謀取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或結清工程款的,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或者編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或者執業資格。

第三十壹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註冊以造價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其簽署或者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監督管理。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