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玉雕人才,組織黃龍玉文化研究;
(二)負責黃龍玉資源管理的日常檢查,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查處違法案件和糾紛;
(三)為政府決策和企業合理開發利用黃龍玉資源提供信息服務。
龍陵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工商、林業、農業、水務、安全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黃龍玉礦業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黃龍玉資源管理工作。第七條龍陵縣黃龍玉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聲譽,為龍陵黃龍玉提供價格咨詢服務。第八條龍陵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黃龍玉資源管理舉報獎勵辦法,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黃龍玉資源管理、開發和利用中的違法行為。第九條申請勘查龍陵黃龍玉資源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並頒發以玉石(黃龍玉)為礦種的勘查許可證。申請開采龍陵黃龍玉資源,儲量規模中等以上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頒發玉石(黃龍玉)采礦許可證;儲量較小的,由保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頒發玉石(黃龍玉)采礦許可證。
龍陵黃龍玉小儲量規模的劃分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龍陵縣人民政府確定。
申請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應當事先報龍陵縣人民政府征求意見。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報送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第十條勘查、開采龍陵黃龍玉資源,應當具備法定資質,並依法辦理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閉礦埋坑,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擅自勘查、開采黃龍玉的,沒收所開采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手續勘查開采黃龍玉,探礦權人無采礦權勘查代替開采的,沒收開采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0%以下的罰款;
(三)超越批準的範圍勘查、開采黃龍玉的,沒收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監督,不返回礦區範圍內勘查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報請發證機關吊銷勘查開采許可證。第十壹條下列區域和設施安全範圍內禁止開采龍陵黃龍玉資源:
(壹)學校、軍營、工廠;
(二)城鎮和村(居)民集中居住區;
(3)公路和鐵路;
(四)水庫、河流、主要引水渠道和城鄉供水水源;
(5)輸電線路、鐵塔、油氣管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禁止盜竊或哄搶黃龍玉礦石;禁止為非法開采黃龍玉資源提供工程機械、運輸工具、動力設備等設施;禁止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林地以其他形式開采黃龍玉資源;禁止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責。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盜竊或哄搶黃龍玉礦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黃龍玉資源管理職責的,由龍陵縣公安機關依照《中國人民* * *和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為非法開采黃龍玉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施工機械、運輸工具、電氣設備等便利條件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扣押作業設備,沒收開采的黃龍玉礦石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土地、林地以其他形式開采黃龍玉資源的,由龍陵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