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大別山世界地質公園(以下簡稱地質公園)的範圍以黃岡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規劃為準。地質公園的邊界根據實際地形的變化采用折線圈定的方法確定,具體範圍以規劃紅線圖為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質遺跡,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過程中,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而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
本辦法所稱自然文化遺產,是指地質公園內除地質遺跡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第四條地質遺跡、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和地質公園內的自然景觀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地質遺跡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地質遺跡、自然和文化遺產。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加強對地質公園的管理,促進地質公園的保護。
鼓勵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跡、自然和文化遺產。第六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公園的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地質公園內景點門票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地質遺跡保護、自然文化遺產保護、標識系統維護、地質研究、科普宣傳等工作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和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政府投資、社會各界捐贈、國際組織捐贈等渠道,籌集地質公園保護專項資金。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公園的地質遺跡、自然和文化遺產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地質公園的管理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公園的保護、規劃、利用和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湖北省黃岡大別山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是地質公園的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地質公園的管理職責。
地質公園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地質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第九條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對地質公園的保護和管理:
(壹)貫徹執行有關地質公園和地質遺跡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地質公園發展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制定地質公園宣傳、保護、建設和開發管理辦法;
(三)組織申報地質遺跡保護項目,開展地質遺跡保護;
(四)建設地質旅遊景點,建立地質遺跡數據庫,開發利用地質遺跡資源;
(五)在地質公園內開展科學研究、科學考察、科學教育和科技交流,建立地質科普教育基地;
(六)協調地質公園內相關公園、博物館之間的工作關系,指導所轄區域的保護、建設和開發利用;
(七)協調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地質公園自然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破壞自然文化遺產資源等違法行為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的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文化和旅遊、水利湖泊、公安、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對地質公園內地質遺跡和自然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
地質公園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地質公園主管部門、地質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的地質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質公園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應當教育、引導和督促村(居)民采用綠色生產和生活方式,協助保護地質公園內的自然生態資源。第十壹條地質公園管理機構組織巡查、科普研究、考察交流活動,有關部門在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實施行政執法和行政檢查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
地質公園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重疊的區域,嚴格執行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