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營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要的社會成員獨立、安全地出入道路、出入相關建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和獲得社會服務的環境。
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相關社會成員自主出行、便捷交流和獲取服務的需求,體現人文關懷和社會支持。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加大對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投入,並將相關支出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縣道、客運碼頭、地方鐵路和綜合交通運輸系統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民用機場和國家鐵路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
網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監督指導網站無障礙服務能力建設,推進信息無障礙服務。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信息、公安、民政、財政、規劃資源、城市管理、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通信、郵政管理、地方財政、新聞出版、殘聯和老齡組織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空間保障也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要求,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壹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無障礙新技術、新產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農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對無障礙設施的質量和安全負主要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建設項目概算;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無障礙設施的竣工驗收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在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鼓勵建設單位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對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聽取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壹條涉及下列內容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壹)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和其他公共區域;
(二)住宅樓、居民區和其他生活區;
(三)教育、醫療康復、福利和特殊服務、體育、商業服務、文化、公共停車場等公共建築;
(四)與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公共場所。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或者設計不符合標準的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無障礙設施建設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的內容。
第十四條城鎮已建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並與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
第十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對下列機構和場所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特殊教育、康復、供養、托管、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六條城市主幹道、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滿足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需求。
第十七條公共停車場、建築停車場、路內停車點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在方便的位置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並設立顯著標誌。
無障礙停車位是供身體殘疾者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專用的。
第十八條新建民用航空器、旅客列車、客船、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符合無障礙設施要求。現有公共交通車輛應當逐步滿足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和公交車應配備語音和字幕報站系統,有條件的應安裝緊急閃光預警系統。
第十九條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攜帶相關證件,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護無障礙設施,發現損壞或者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損壞、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設置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
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換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納入數字社會、數字政府和智慧城市建設。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布重要政府信息、突發事件信息以及涉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信息時,應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三條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的各類入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崗位考試提供便利,根據需要為相應類別的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大字報試卷、電子試卷、手語、文字標誌、速錄或者語音文字轉換、佩戴助聽器或者人工耳蝸、延長考試時間等服務,必要時可以由工作人員輔助。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播放電視節目應當配備字幕,每周播放手語新聞節目1次以上,有條件的應當開發殘疾人、老年人專題節目。
公開出版的影視錄像制品應當配有字幕。
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無障礙閱覽室,推進圖書數字化,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盲文圖書、有聲圖書和無障礙信息檢索設備。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圖書館為視障人士開設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和無障礙信息檢索設備。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組織網站應當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性活動網站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網站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公用事業、交通、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負有社會公共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盲文標牌、觸摸式語音播報器或者字幕等提示裝置,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咨詢指導服務。
各級政府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並優先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八條舉辦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提供解說、字幕或者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應用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需求並提供相應支持的智能信息服務,尊重殘疾人、老年人的習慣,保留和完善傳統服務方式,促進線上線下服務融合發展和優勢互補。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電信服務時,應當向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有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換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制造商應提供可與無障礙信息交換服務連接的技術和產品。
鼓勵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和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培訓,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高使用智能技術的能力。
第三十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應當引導和鼓勵相關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項目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無障礙地圖、教材、翻譯軟件等技術、產品和服務,滿足無障礙信息交流需求。
第四章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緊急疏散等緊急呼救信息系統,開展緊急手語培訓,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呼救。
第三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住宅和社區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創造無障礙的生活環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在農村建設、城市更新、城市舊社區改造和居住社區建設中,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同步實施。
鼓勵和支持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集中供養和托管服務的機構,推進居住環境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第三十三條支持居民對現有居住建築和家庭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適當補助。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在不影響他人安全和使用的情況下,房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為其改造提供支持和便利。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公益活動,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四條各級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高等院校等學校應當在無障礙設施、教育教學和生活等方面為殘疾學生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信息交流等服務,滿足其生產生活中的無障礙需求。
第三十六條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衛生院等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就醫開設專門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優先掛號、就醫指導等便利服務。
鼓勵醫療機構設立無障礙門診,為聽力語言殘疾人就醫提供文字提示和手語服務。
第三十七條政府設立的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影劇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景點,應當按照相關文化旅遊服務標準,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輪椅、視聽引導或者手語等無障礙服務。
鼓勵其他具備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和旅遊景點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提供法律援助的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盲文和手語服務。
第三十九條組織選舉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等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為聽力殘疾人提供文字提示和手語服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使用投訴機制,並與市政府服務熱線相銜接。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和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登記處理。
第四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詢問、查閱資料等方式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壹)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和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的實施情況;
(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相關機構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情況;
(三)無障礙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應用;
(四)其他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四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相關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評估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殘疾人聯合會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需求,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應有效回應合理訴求,制定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因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相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等失信信息,依法納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予以* * *享受並實施相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