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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通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英文名: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簡稱CRE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經紀、建築裝飾、物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地方房地產協會、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團體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國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服務政府決策和行業發展,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建設,服務提高城鄉人民生活水平,促進城鄉建設,發揮房地產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作用。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民政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組住所:北京。

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研究和討論房地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加強與房地產產業鏈相關組織和單位的合作,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查的具體工作;

(四)收集和分析國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根據行業和市場發展需要,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件和相關資料,承辦政府委托的展覽或舉辦咨詢服務;

(5)加強與地方房地產協會的聯系與合作,組織經驗交流,在政府批準或授權下制定規章制度,配合政府部門開展檢查評估,推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6)組織企業人才培訓,提高企業素質;

(七)組織開展與國外及港、澳、臺同行的經濟、技術、學術合作與交流;

(八)承辦政府部門、相關單位和成員單位委托的事項;

(九)根據需要開展其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壹)單位成員應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市場交易、經紀、建築裝飾、物業管理,與房地產產業鏈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房地產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相關行業組織。

(2)個人會員應是熱心於房地產行業並具有壹定理論基礎或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和房地產領域相關從業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四)支持本小組的工作;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要求本小組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成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小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機構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小組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組織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經組織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組織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補充條款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65438年3月31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