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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市級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充分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預算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遵循先預算後支出、嚴格按照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實行部門預算。

預算草案應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完成。各預算部門和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部門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

各預算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各預算部門和單位應將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逐步建立以國庫單壹賬戶體系為基礎、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編制情況,並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壹個月前,將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交初審的材料包括:

(壹)預算收支總表和科目類別、重要項目的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二)各預算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報表;

(三)市財政用於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表;

(四)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類別清單及部分主要項目清單;

(五)對下級的財政返還和補助;

(六)預算編制的相關說明;

(七)初審需要的其他材料及相關說明。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可預測的原則,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初審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初審後十日內將修改情況通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或者專項檢查,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各部門、各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主要內容是: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的預算收入;

(三)預算批復和支出分配;

(四)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

(五)財政資金投資的重大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收付的執行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和具體問題。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預算收支材料,按季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八條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轉移,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科目執行。

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預算安排的預算資金的減少,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第九條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預算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初步預算調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壹個月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需要修改的,應當在初審後七日內將修改情況通知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第十條預算超收收入可以用於充實財政儲備和其他必要的支出。需要使用預算超收收入補充預算支出的,應當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計劃。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預算超收收入使用計劃的有關情況。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計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在決算草案的報告中說明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