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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建築用能系統節能運行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建築節能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合理、質量可靠、技術可行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節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節能工作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鼓勵和支持新建建築節能示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築能源系統節能運行、綠色建築和低能耗建築建設,以及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產品開發和示範工程建設等相關建築節能工作。

各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建築節能中發揮示範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建築節能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宣傳,對建築節能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開展建築節能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參與建築節能規劃、標準、市場培育等工作。第二章總則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築節能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建築節能規劃,制定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建築用能系統節能運行等專項規劃。

建築節能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第十條建築設計、施工、驗收,相關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應用,建築節能咨詢服務,建築能效測評和標識,建築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建築節能標準。相關註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建築節能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和教育。

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的應用應當符合安全、節能和環保的要求。國家和省尚未制定建築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標準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企業標準,經專家論證後方可適用。專家論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第十壹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建築節能推廣應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公告,開展建築節能產品的推廣、鑒定和發布工作。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優先使用推廣認可的節能產品,不得選擇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第十二條從事建築節能工程的企業,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建築節能產品的收入,以及購買建築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國家和本省推廣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和低能耗建築能效標識項目的生產和使用給予必要支持。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提供支持。第十三條鼓勵建設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綠色建築和全裝修成品住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節約用電管理,嚴格控制城市公共設施和建築物裝飾景觀照明的能耗。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新建、改建時,應當同步設計安裝具有建築能耗數據遠傳功能的能耗計量裝置。第三章新建建築節能第十四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明確建築能耗指標、節能技術措施等建築節能要求,並按照規定編制節能專篇。可行性研究報告不符合建築節能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