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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實行群眾逐級上訪制度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對人民群眾正常信訪工作的管理,妥善有效解決人民群眾信訪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根據《雲南省公民信訪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對群體性信訪事項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以部門管轄為主、就地妥善處理”的原則。按照逐級受理人民信訪的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減少或消除人民信訪。第三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教育群眾依法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各級信訪部門要引導群眾按信訪程序辦事。第四條各級信訪部門不僅要負責受理和處理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還要逐級做好推行群眾信訪制度的宣傳、指導、協調、檢查、咨詢和服務工作。第五條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基層單位,是指信訪人的原籍或者直接管轄的單位及其主管機關。涉及司法訴訟當事人的信訪問題,應通過群眾護照法律程序,直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第二章逐級信訪程序第六條群眾舉報問題,應當先向直接領導引發問題的單位或者地區提出申請。在受理時限內,不得越級上訪。第七條基層單位對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據基層單位《人民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回復》)向主管單位的上壹級信訪部門反映,不得越級信訪;對沒有收到《答復意見》或越級上訪的,上級機關只登記、咨詢釋疑,不受理,但要負責做好解釋、說服、教育工作。重大或特別緊急的問題應根據特殊情況處理。第八條負責處理信訪事項的單位合並或者撤銷的,涉及多個單位和地區的信訪事項,由合並單位或者撤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上壹級信訪部門應當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和地區辦理。第九條信訪事項屬於檢舉、揭發或者對某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證據,不受越級信訪條例的限制。第十條對群眾來信來訪,應當按照《雲南省公民來信來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推選三至五名代表,按信訪程序逐級辦理,由同級信訪部門處理。

對精神病患者的上訪,由基層單位及時通知其親屬或監護人,* * *做好工作;如到上級機關上訪,有關單位應主動接回,並通知其親屬或監護人做好工作。第三章處理程序第十壹條負責處理問題的單位應當認真負責地接待群眾,耐心細致地聽取投訴,做好記錄,詳細填寫來訪登記表,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實事求是地調查處理。壹般問題受理後,應當在兩個月內調查、處理並答復信訪人;復雜問題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此期限內辦結的,應留下說明情況,並盡快辦結答復。第十二條信訪人不服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的,原受理部門應認真填寫《答復書》,並由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簽字,加蓋公章。《答復意見書》壹式三份,信訪人壹份,上壹級主管機關壹份,備案壹份。第十三條持有《答復意見》的信訪人在上壹級信訪時,收到後應當認真調查處理。認為應當維持《答復意見書》意見的,要及時書面答復信訪人;認為需要復查的,可以責成原受理單位復查,或者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復查,給信訪人答復。第四章責任與處罰第十四條信訪人應當按照逐級信訪制度規定的程序,自下而上地反映問題。對不按規定上訪的,要勸其服從規定。第十五條。對正確處理信訪問題,或已根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作出妥善解決和明確答復,仍堅持物理上訪,妨礙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糾纏他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信訪人,除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雲南省公民信訪條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應當在處理信訪事項後按照規定向信訪人出具《答復意見》。對玩忽職守、推諉扯皮、刁難信訪人的工作人員,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對《答復意見》審查定性不當、處理不當或結案不符合時限要求的,應在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中扣分。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