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精神病患者的上訪,由基層單位及時通知其親屬或監護人,* * *做好工作;如到上級機關上訪,有關單位應主動接回,並通知其親屬或監護人做好工作。第三章處理程序第十壹條負責處理問題的單位應當認真負責地接待群眾,耐心細致地聽取投訴,做好記錄,詳細填寫來訪登記表,根據黨的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實事求是地調查處理。壹般問題受理後,應當在兩個月內調查、處理並答復信訪人;復雜問題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此期限內辦結的,應留下說明情況,並盡快辦結答復。第十二條信訪人不服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的,原受理部門應認真填寫《答復書》,並由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簽字,加蓋公章。《答復意見書》壹式三份,信訪人壹份,上壹級主管機關壹份,備案壹份。第十三條持有《答復意見》的信訪人在上壹級信訪時,收到後應當認真調查處理。認為應當維持《答復意見書》意見的,要及時書面答復信訪人;認為需要復查的,可以責成原受理單位復查,或者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復查,給信訪人答復。第四章責任與處罰第十四條信訪人應當按照逐級信訪制度規定的程序,自下而上地反映問題。對不按規定上訪的,要勸其服從規定。第十五條。對正確處理信訪問題,或已根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作出妥善解決和明確答復,仍堅持物理上訪,妨礙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糾纏他人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信訪人,除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雲南省公民信訪條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秩序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應當在處理信訪事項後按照規定向信訪人出具《答復意見》。對玩忽職守、推諉扯皮、刁難信訪人的工作人員,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對《答復意見》審查定性不當、處理不當或結案不符合時限要求的,應在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中扣分。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信訪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