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由退房”看起來很美,但是購房者買的房子真的可以無理由退貨嗎?「無理由退房」只是退定金還是可以退已付房款?在實際購房過程中,購房者真的可以“無理由退房”嗎?
“真退”還是“噱頭”
春節後的這波“無理由退房”其實是房企在疫情下的無奈之舉。
在疫情的沖擊下,樓市銷售幾乎跌至冰點。柯睿監測的27個重點城市2月份整體成交量僅為240萬平方米,同比下跌77%,創歷史最大跌幅。武漢、寧波等城市的樓市2月甚至出現零成交。
從企業層面來看,2月份多數房企銷售額大幅下降。如首創購地合同銷售金額下降約89%,新城控股合同銷售金額下降56.55%,碧桂園股權合同銷售金額下降49.97%,保利發展下降39.94%,融創中國下降33.17%。
疫情之下,對現金流要求極高的房地產企業,紛紛使出渾身解數賣房。除了線上銷售和現場銷售的快速推出,“無理由退房”的舉措也是極為搶眼。
如陽光城已明確,2月6日至3月31,草簽並支付規定首付比例後,可無理由返還指定房源;新城控股規定2月1-28日在“肖鑫E房”在線認購,60天內可無條件退房。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復工壹年以來,融創中國、美的地產、宇宙地產、時代中國、花樣年、大悅城、碧桂園等房企均推出了類似的“無理由退房”措施,期限從30天到180天不等。
那麽,房企推出的“無理由退房”是真退款還是噱頭?
國家商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部分房企推出了“無理由退房”的舉措,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只是在玩文字遊戲,其中不乏套路。
“退房”只能退押金。
“讓我把我們房地產的資料發給妳。現在我們都在網上看房。如果妳覺得合適,可以交1000元結算。我們沒有理由現在就退房。”這是《全國商報》記者近日在手機上收到的鄭州某樓盤銷售人員推送的信息。
但當記者問“無理由退房”是什麽意思時,銷售人員說,“就是把妳的1000元(定金)退給妳。”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很多樓盤承諾“無理由退房”,只是“退定金”。至於簽合同,直接表示“無法退房”。
“需要繳納5萬元認購費,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全款付清房款。如果您選擇退房,我們可以全額退還訂閱費。”北京朗豪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簽了購房合同,就不能退房款了。”
北京歡樂學府項目置業顧問告訴記者,目前樓盤定金需要30萬,可以“無理由退房”的名義退還。不過他也透露:“我們現在可以0元鎖定房源,只要妳提交相應的客戶信息。”
也就是說,該物業甚至還省了別家幾千塊錢。置業顧問透露,每天約有10客戶選擇0元訂房。
在回答可以退還購房款時,他選擇了回避:“如果妳覺得我們的項目符合要求,可以再付房款。如果不滿意,那就不用折騰了。”
北京多家中介也告訴全國商報記者:“目前幾乎所有新房都只能退,壹旦簽了合同就不能退了。”
三個“退房”人的經歷
事實上,“無理由退房”並不新鮮。早在1995,SOHO現代城就首次提出“無理由退房”。到了2001,潘石屹的無理由退房政策變成了“年利息10%的無理由退房”,也就是說包含了退款的時間成本。
朗豪灣的銷售人員也告訴記者,定金可以退。“但是要壹個月。”
那麽,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後想退房怎麽辦?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與退還押金相比,這是壹個漫長而費力的過程。
“我的購房首付已經和開發商在壹起近9個月了。不知道什麽時候能完成退款。”去年在石景山買了房子的謝凱告訴記者。
2019年6月,謝凱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但因為網簽,直到2019年6月才拿到銀行貸款。然而,由於其他原因,謝凱決定退房,房地產開發商也承諾退款。但是我是從今年6月5438+10月才申請退款流程的。
目前,謝凱買房的首付還沒有著落。“我準備起訴開發商。”
劉坤在支付了25萬元認購費後後悔了,但沒有簽訂購房合同。去年劉坤交了認購費後,他買的樓盤開發商開始大規模打折。“我認購的房子突然虧了6萬左右。作為壹個普通人,這是我們家半年的收入。”
劉坤要求開發商退房時,得到的答復是需要再交25萬元,才能退回之前的認購款。
汪洋退房的時候就遭遇了被扣罰的經歷。買房前,開發商向汪洋承諾可以全額退款,但在他真的申請退房後。“我被告知這需要3到6個月的時間。”
兩個月後,汪洋收到開發商“扣除654.38元+0.2萬元違約金”的要求。廠家的解釋是他的貸款銀行沒有通過,導致沒有及時支付剩余款項。“之前開發商明確承諾的是,如果貸款被拒,可以全額退款。”
如何避免“無理由退房”的陷阱
那麽在買房過程中,購房者如何避免陷入“無理由退房”的陷阱呢?
北京聽雲律師事務所張琦律師告訴《全國商報》記者:“作為房地產企業向購房者發出購房要約時的附加條件,‘無理由退房’是購房合同的壹部分。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壹般都會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張琦表示,“無理由退房”往往伴隨著壹定的條件,而房地產企業只是強調可以無理由退房,並沒有向消費者展示“無理由退房”的條件。因此經常陷入“購房者無任何違約責任無理由退房,卻因其他違約行為拒絕無理由退房”的矛盾。
因此,張琦建議,購房者在繳納認購費、簽訂“無理由退房”協議時,要充分了解退房的要求和附帶的條件。"
“此外,購房者支付的認購款,在‘無理由退房’協議中多表現為‘定金’。根據法律規定,在協議中對‘定金’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如因買方原因未達成最終交易,買方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因此,消費者在繳納認購費時,壹定要明確認購費的性質。”張琦補充道。(應采訪對象要求,謝凱、劉坤、王洋均為化名。)